荆楚网讯 6月13日上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武汉“12·1”建行爆炸案二审公开审理,历经两个半小时庭审后,审判长宣布鉴于案情重大,将提交湖北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择日宣判。
5月14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王海剑为该案主犯,犯有爆炸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从犯王伟、王安安分别被判有期徒刑10年、6年。
一审判决后,三被告人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王海剑提出其是被人利用实施犯罪行为;王伟提出其没有参与制造爆炸物;王安安提出其行为属于犯罪中止,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王海剑的重大立功情节。
二审庭审中,主犯王海剑的父亲委托辩护律师向湖北省高院递交精神病鉴定申请书。称王海剑一向善良、胆小,且此前曾遭遇车祸,大脑受到过冲击,因此认为王海剑精神失常,应进行精神病鉴定。但鉴定申请已被法院当庭驳回。王海剑也当庭否认自己有精神病,并在自行辩护时三次声称“我不是主犯”。
王海剑的辩护人提出,王海剑系误触爆炸装置按钮引发爆炸,其行为构成过失爆炸罪,原判定性不准。王伟的辩护人提出王伟属预备犯,应当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出庭检察员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三被告人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建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胡良才 裴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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