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6月20日讯 依据“加强监管、放松管制”的总体思路,同时调动公司股东、基金从业人员积极性,中国证监会今天就《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将基金公司股东持股锁定期由一年延至三年,引导股东形成长期投资的理念。同时,取消股东出让股权未满3年不受理其设立基金公司或受让股权申请的限制。对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予以进一步规范,强化法律责任。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修订首先是根据近期行政审批项目调整的要求,对管理办法中涉及的部分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调整,包括:取消对持股5%以下股东的审核,便利民间资本进入基金行业,为今后专业人士持股以及基金公司上市预留法律空间;取消变更基金公司名称、住所、股东同比例增减注册资本等行政许可项目;将修改章程审核变更为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审核,取消对变更章程一般条款的审核等。
其次,取消主要股东持股比例和关联持股限制,鼓励主要股东为基金公司提供持续有力的支持,同时加强董事会、监事会建设,完善公司治理,避免同业竞争。取消内资基金公司主要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49%的规定。对单个股东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在50%以上的,在现有独立董事不少于董事会人数三分之一的基础上,明确与上述股东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超过三分之一;要求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少于监事会人数的二分之一。同时,要求基金公司的总经理必须为公司董事。为避免同业竞争,防止监管套利,拟要求基金公司的单个股东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在50%以上的,该股东及其控制的机构不得经营与基金公司相同或类似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此外,修订稿允许基金公司设立专业子公司,将部分业务进行服务外包,进一步增强行业活力,拓展行业发展空间,并鼓励基金公司开展差异化、专业化的市场竞争,有效隔离业务风险。意见稿还拓宽了境外股东的范围,将境外股东应当具备的资产管理经验从主要管理公募基金的经验拓宽到具有管理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方面的经验,以更好地顺应未来我国基金公司专业化投资的需要。(记者 周芬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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