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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可罚款50万元

时间:2012-08-23 15:35来源: 作者:收藏
  法制网8月22日讯  国土资源部为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制定的配套规范性文件——《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正在公开征求意见。8月22日公开的《征求意见稿》中有关法律责任一章中涉及多项罚款规定。其中,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或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最高可罚款50万元。

  未经批准在国家重要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国家(世界)地质公园和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区内发掘的,按照《征求意见稿》规定,可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征求意见稿》法律责任一章中,有8款规定涉及罚款处罚。

  《征求意见稿》称,收藏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一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将对收藏单位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就《征求意见稿》表示,2011年颁布实施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够明确,因此,《征求意见稿》着重对此进行了完善,同时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

  《征求意见稿》规定,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失窃或者遗失的,收藏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接到报告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国土资源部。由国土资源部立即通报海关总署,防止其走私流失境外。

  这位负责人说,《征求意见稿》对个人收藏化石、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的交易制度也给予明确。其中,《征求意见稿》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

  《征求意见稿》表示,对违法出境的古生物化石,国土资源部应当在国务院外交、公安、海关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进行追索。(记者 郄建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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