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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邮政条例》明年起施行

时间:2012-09-28 16:02来源: 作者:收藏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邮政条例》,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八章五十八条,对邮政设施的规划与建设、邮政服务、快递业务、闽台邮政合作、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为满足农村通邮需求,《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乡镇邮政设施和村邮站的建设和运营给予支持。村邮站的场所和人员由村民委员会与邮政企业共同商定。邮政企业应当加强对村邮站的业务指导,并与村邮站签订邮件接收、转投协议。”

  《条例》对快递业务设立专章,进一步强化保障和规范快递服务,特别明确规定了快递企业的职责。

  《条例》规定,快递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维护用户合法权益;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遵守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有关规定;按照操作规范文明作业,保障快件安全、完整;加强全网统筹调度,做好业务量监测,及时向社会发布服务提示,妥善应对快递业务高峰期,避免快件积压,确保服务时限等等。

  同时,《条例》还规定,快递企业接受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委托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安全保障协议和诚信经营承诺协议,并报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如违反规定且未改正的,可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鼓励开展闽台邮政合作项目,包括开办电子商务和以金融、保险为基础的服务外包等新业务;相互设立快递企业或者快递企业分支机构;开展以书信、集邮、家乡包裹、特产礼品寄递为主题的邮政合作交流;加强邮政业务的监管协作,提高安全性和通关速度;闽台邮政、快递行业协会建立定期联络协调机制,推动同业人员定期对话、互访交流和业务合作等等。同时还规定,从事以上合作项目的,将享受国家和本省相应的扶持政策。

  福建在两岸邮政合作中一直扮演先行先试的角色。福州、厦门是大陆方面8个对台邮件封发局中的两个,福州是大陆唯一的对台水陆邮件总包互换局。

  近年来,福建邮政与台湾地区邮政企业已开办邮政书信、特产礼品寄递、家乡包裹等业务。顺丰速递等快递企业陆续在台湾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转运中心,台湾彪记、CCES等快递企业也在福建设立分支机构。(记者 郑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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