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珠区城市管理局原副局长潘某明,在任职4年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昨日,记者从南沙区法院获悉,潘某明因犯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据悉,被告人潘某明现年57岁,2001年10月至2010年2月担任海珠区市容环境卫生局副局长,2010年2月后开始担任海珠区城市管理局副局长。案发后,潘某明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退款11.9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某明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潘某明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已退清全部赃款,决定对其减轻处罚。故判处潘某明犯受贿罪,获刑3年,缓刑4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
(记者章程 通讯员贺小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