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绩效工资不低于员工收入的20%、矿山等高危行业专职管理人员按不低于1%的比例配备、对重大危险源要定期进行普查并跟踪监督……甘肃省政府近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着力解决甘肃省安全生产领域“基层薄弱、基础脆弱”的问题,全面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意见》明确规定,将实施安全绩效工资制度,企业领导、安全管理人员、车间班组负责人、一线员工的经济利益与规章制度执行、安全生产绩效挂钩,实施安全绩效工资制度,安全绩效工资应不低于员工收入的20%。
高危及职业危害企业大都集中在乡镇
《意见》指出,近年来,甘肃省安全生产体制机制不断健全,监管措施逐步加强,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但事故总量仍然偏高,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近期连续发生的张掖市宏能煤业公司花草滩煤矿“9.6”重大坠井事故和白银市平川区屈盛煤业有限公司“9.25”重大运输事故,损失严重。究其原因,其中很重要的方面是安全生产的基层基础工作比较薄弱,、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保障不到位。
目前,甘肃省大部分高危企业和职业危害企业集中在乡镇,大多数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在中小企业。绝大部分乡镇街安全监管工作处于无机构、无人员、无经费的“三无”状态。“基层薄弱、基础脆弱”已成为影响和制约全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的突出问题。
高危行业专职管理人员配备不低于1%
《意见》明确,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民爆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设置责权统一的安全生产管理专门机构。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专职管理人员按不低于1%的比例配备;从业人员不足300人的,至少配备1名专职管理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专家进行管理。
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配备1至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其他企业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高危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中至少有一半以上具备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以上资格。
安全绩效工资不低于员工收入的20%
《意见》指出,实行岗位安全目标考核,将从业人员全部纳入考核范围。建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逐级追究制度,形成个人落实岗位安全规程、班组执行安全规定、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安全管理机制。将企业领导、安全管理人员、车间班组负责人、一线员工的经济利益与规章制度执行、安全生产绩效挂钩,实施安全绩效工资制度,安全绩效工资应不低于员工收入的20%。
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高危行业企业应与从业人员签订安全合同。要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建立安全生产会议、安全检查、领导带班作业、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和考核奖惩、教育培训、安全投入、应急救援、职业危害防治、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等安全管理基本制度。
未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一律不得批准建设
《意见》要求,严格实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制度,切实抓好粉尘、高毒物质等职业危害防范治理。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严格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对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预评价未经审核备案的,一律不得批准建设;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完善重大危险源普查制度,推动企业完善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山、建筑、特种设备、民爆器材、交通运输、铁路道口和消防等行业和领域的重大隐患及重大危险源要进行登记建档、分级评估、督办治理、跟踪监督。把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打非治违”工作相结合,对因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不少于上年度财政支出的0.5‰
《意见》规定,各级政府要不断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建立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保障机制。各市州、县市区政府每年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不得少于上年度财政支出的0.5‰。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要重点用于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监管能力建设、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宣教培训、安全奖励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等工作。
建立安全法制保障体系。加快制定、修订涉及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高和完善行业安全生产准入标准。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督查检查、现场监管、挂牌督办、行政执法和预警预报等制度。在有条件的乡镇实施安全生产委托行政执法,解决乡镇安全监管责权不统一的问题。(记者 周文馨 赵志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