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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个人每年可免费两次查询信用报告

时间:2013-03-22 11:46来源: 作者:收藏
  人民网3月15日电  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实行审批制,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超过5年,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记者从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获悉,3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实施。  该《条例》的出台实施,标志着我国征信业从此步入有法可依的轨道。  据了解,《条例》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个人或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对于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实行审批制,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实行备案制。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征信管理处副处长胡平波介绍,目前,全国有70多家征信机构。  《条例》对保护个人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作出了严格规定,包括:除依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外,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同意不得采集;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的,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超过5年,超过的应予删除等。  《条例》规定,征信机构禁止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采集的除外。  记者了解到,《条例》明确规定个人对本人信息享有查询、异议和投诉等权利,包括:个人可以每年免费两次向征信机构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个人认为信息错误、遗漏的,可以向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异议受理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处理等。  据了解,征信系统由人民银行组织商业银行建设,2006年正式建成并实现全国联网运行。目前,征信系统已收录1800多万户企业、8亿多个人的有关信息,2012年累计查询量达到3.7亿次;其中,涵盖江西省22万户企业和2500多万个人的信息。相关资料(来自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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