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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雅芝诉两公司侵犯肖像权 法院一审判赔25万元

时间:2013-05-02 02:19来源: 作者:收藏
  上海一家化妆品公司在网站首页使用“品牌代言人:赵雅芝”及其签名字样,并配有大幅照片。而事实上,这是一种无权使用的侵犯姓名权、肖像权的行为。赵雅芝因此将上海启资贸易有限公司(化名)和上海娜葆思化妆品有限公司(化名)作为共同被告告上法庭。3月18日,新民网记者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一审判决两被告在启资公司网站首页公开赔礼道歉;启资公司赔偿25万元,娜葆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另据记者了解,赵雅芝在浦东法院起诉另两家化妆品公司侵犯姓名权、肖像权的案件去年11月也获胜诉。  侵权:“赵雅芝代言”系无权使用  2012年4月,赵雅芝的代理律师发现,启资公司在自家网页上多处使用赵雅芝等人的肖像,为一款嫩白系列化妆品做广告宣传,并配以“六大港星联袂代言”、“品牌代言人:赵雅芝”等字样;在代言风采网页页面,有赵雅芝的一幅照片,旁边则附有详细个人信息的“赵雅芝档案”,启资公司的另一个网站也多处使用了赵雅芝的肖像和姓名,而这些都是未经授权的无权使用行为。对此,上海市静安公证处根据申请做了证据保全,出具了两份公证书。  鉴于启资公司是代理娜葆思公司的化妆品,市场推广均由娜葆思公司负责,2012年6月1日,赵雅芝以侵犯姓名权、肖像权为由,将两家公司起诉至浦东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在启资公司的网站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95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质证:《形象代言协议书》早已过期  启资公司承认,公证书中显示的两个网站确实是自己的,上面的确使用了赵雅芝的姓名及肖像,但并非盗用。  “2012年2月起,公司代理娜葆思公司一个系列的化妆品产品,根据协议,网站建设、市场推广都由娜葆思进行,赵雅芝为化妆品代言的视频广告也是他们提供的。”  在庭上,启资公司播放了广告片,并出示了自己与娜葆思公司签订的合同,以及赵雅芝与娜葆思公司签订的《形象代言协议书》。两被告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写明,娜葆思公司如提供违法影像资料,责任应由其承担。启资公司因此认为,整个过程中自己已经尽到审慎的审查义务,根据合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娜葆思公司未作答辩。  审理中,启资公司两个涉嫌侵权的网站先后关闭或注销,赵雅芝因此撤回了要求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  经质证,赵雅芝的代理律师对《形象代言协议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不过他指出,协议是2005年5月双方签订的,有效期从当年7月至翌年7月为止,期满后双方并未续约。  判决:两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姓名权,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公民的姓名。同时,公民还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违反上述规定使用公民姓名和肖像,构成侵犯公民姓名权和肖像权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启资公司为宣传化妆品,在两个网站上使用赵雅芝的姓名和肖像,具有营利性目的。娜葆思公司与赵雅芝签过《形象代言协议书》,但已过有效期限。尽管两家被告公司曾签过代理协议,由娜葆思公司‘授权’启资公司使用赵雅芝的姓名和肖像,但庭审中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期限届满后,娜葆思公司可继续使用赵雅芝姓名和肖像。”主审法官程小勇告诉记者,“通过法庭调查,启资公司未能充分证明其对此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启资公司与娜葆思公司有关违法责任的约定,不能减轻其侵权责任。”  据此法院认定,启资公司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娜葆思公司明知代言协议期满,仍“授权”给启资公司,并向启资公司提供相应的宣传资料和网站样板图样,应对启资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两被告公司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因此,赵雅芝要求赔礼道歉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然而,启资公司的行为并未给赵雅芝的名誉等造成不良影响,因此法院对精神损失抚慰金的诉请不予支持。鉴于启资公司在网站上使用赵雅芝姓名与肖像所宣传的产品,并未超出《形象代言协议书》中所约定的产品范围,结合侵权时间长短、影响范围、行为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酌情判赔25万元。(记者 胡彦珣 王治国)相关资料(来自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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