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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偷拍录取证不能作价格行政处罚定案依据

时间:2013-05-09 20:25来源: 作者:收藏
  

法制网4月23日讯  国家发改委今天公布修改后的《价格行政处罚证据规定》。该规定明确指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材料;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材料等五种证据材料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五种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材料为:(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材料;(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材料;(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材料;(四)经技术处理而无法辩明真伪的材料;(五)不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其他材料。  该规定同时指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可以不经过当事人同意,采取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提取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且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所提取的证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地点、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二)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该规定共计5章45条,将于7月1日起施行,2007年印发的《价格监督检查证据规定》同时废止。该规定所称价格行政处罚证据,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证明价格违法案件事实,并据以作出价格行政处罚的材料。(记者 胡建辉)相关资料(来自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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