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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罪犯如缴清罚金可考虑适度减刑

时间:2013-05-26 01:49来源: 作者:收藏
  南都讯  2009年8月份,深圳中院建立了减刑假释与财产刑执行联动机制。这一机制要求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将服刑人员的财产刑执行情况,作为是否减刑假释的条件之一。如罪犯符合减刑、假释条件,并已积极执行全部财产刑的,减刑幅度和假释条件可以适度放宽。昨日,南都记者从广东省高院获悉,深圳中院对减刑假释与财产刑执行联动机制的探索已经有了一定的经验,考虑全省推广。  什么是财产刑  所谓财产刑是以剥夺罪犯财产为惩罚内容的一种附加刑罚,包括罚金和没收财产。没收财产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强制没收其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强制其向国家缴纳个人所有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徐松林介绍,涉及财产刑的犯罪类型,主要有经济犯罪、财产犯罪,以及其他故意伤害罪。  深圳中院实施减刑假释与财产刑执行联动机制后,提高了财产刑的执行率。据统计,2012年,首次公开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中履行财产刑的人数比例已超过90%。据了解,云南玉溪中院、广西桂林中院和湖南衡阳中院也正在对此进行试点。  减刑假释要考虑财产刑执行情况  据悉,减刑假释与财产刑执行联动机制是依据省高院、省司法厅等四家司法机关2009年联合发文的《关于加强罪犯财产刑执行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来制定。最大亮点是明确提出罪犯符合减刑、假释条件,并已积极执行全部财产刑的,减刑幅度和假释条件可以适度放宽;能积极执行财产刑的,减刑幅度和假释条件可以适度从宽。  《通知》显示,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充分考虑财产刑执行情况,将其作为认定拟减刑假释罪犯是否符合“确有悔改表现”的条件。被判处附加财产刑的拟减刑假释罪犯,应积极履行财产刑;如未履行,应如实申报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由其原住所地居(村)委会及派出所(或司法所)出具证明。  对于没有能力执行财产刑的情况,《通知》也规定,如被判处附加财产刑未履行,但如实申报财产的拟减刑罪犯,其减刑幅度比同等条件的罪犯相应减少。同理,对于被判处附加财产刑但未履行且拒不申报或者有证据证明不如实申报的拟减刑假释罪犯,视为无悔改表现,不予减刑假释。  犯罪情节严重者不予减刑  一旦服刑人员履行了财产刑,可以减刑多少?《通知》介绍,对于履行财产刑态度积极,或者全部缴纳完毕的,可以“适度放宽”,即减刑幅度可以超过2005年四家司法机关制定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简称《细则》)规定的幅度,假释的间隔期可以短于《细则》规定的幅度;积极履行和部分履行的可以“适度从宽”。  “具体减刑的情况,还要根据罪犯此前的犯罪情节来定,很难说最高可以减刑多少。”法院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即使罪犯符合在《细则》中所说的“确有悔改”的表现,达到可以减刑的条件,也不能认为罪犯由此必然可以获得减刑,一般来说,各中院的年度减刑假释总体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上一年。  此外,社会影响较大的大要案罪犯等,其中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分子一般不予假释,拒不交待个人真实身份的,除不予减刑外,也一般不予假释。  专家声音  “要防止成为有钱人买刑手段”  “要防止成为有钱人买刑手段。”广东省政协委员、律师王巧云认为,该机制首先是要对符合减刑假释的服刑人员使用。而且还要考虑服刑人员此前的作案情节等内容。“比如,不能说一个贪腐情节非常严重的官员,因为缴纳了罚金,就给他减刑很多,法院实施该机制时,一定要慎重。”  “判处财产刑的受贿罪很少,除非是受贿情节比较严重的。”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徐松林表示,首先要弄清一个概念。受贿官员贪腐的赃款,本来就应追缴。法院判处罪犯财产刑,是一种附加刑,是对罪犯合法资产作出惩处。因此,一般受贿情节比较严重的案件,法院会判处受贿罪案件财产刑。徐松林认为,“有些人以为该机制一推出来,会导致有钱人买刑,但这一机制,只是作为减刑假释的考虑条件之一,不是罪犯能否减刑或者减刑多少的决定因素。不能过于夸大这一机制的作用。”(记者 任先博 万蜜) 相关资料(来自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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