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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就司法警察条例答记者问:对扰乱司法秩序行为说不

时间:2013-05-27 10:36来源: 作者:收藏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下称《条例》)。《条例》共5章33条,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性质地位、基本任务、领导体制、活动准则等总体要求。为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条例》精神,记者专门采访了高检院政治部有关负责人。  迈出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坚实步伐  问:高检院曾在1996年颁布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下称《暂行条例》),这次又正式实施了《条例》。两者相比,关于司法警察职务分类的内容变化较大,《暂行条例》规定司法警察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执行,《条例》改成参照公安机关实行单独警察职务序列,为什么会进行这样的改动?  答:这是推进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内在要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明确司法警察是检察辅助人员,参照公安机关实行单独警察职务序列。《条例》充分吸纳这一改革成果,明确了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实行警察职务序列的相关规定,迈出了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坚实步伐。  问:时隔17年,为什么选择在这个时候颁布实施《条例》?  答:《条例》是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履行职务的基本法规。1996年修订颁布《暂行条例》后,已经经过17年的探索实践,有必要正式颁布《条例》。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个是新形势新任务的客观要求。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深入推进,特别是修改后刑诉法的颁布实施,对司法警察工作履行职能赋予了新内容、提出了新要求。二是深入贯彻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必然要求。根据中央要求,司法警察管理体制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高检院高度重视《条例》修订工作,保证了如期出台。三是总结实践经验、解决突出问题、提高工作科学化水平的迫切要求。《条例》注重充分吸收近些年实践经验的积累和司法改革实践成果,使之更加科学完备、符合实际和需要。  对扰乱正常司法秩序的过激行为说“不”  问:我们注意到,和《暂行条例》相比,《条例》赋予司法警察更加丰富和具体的职责职权,特别在如何处理扰乱正常司法秩序过激行为方面,原来的规定相对原则,现在的规定比较清晰,更具可操作性。今后发生哪些行为可能会被司法警察严加制止甚至移送公安机关?  答:《条例》着眼服务检察工作大局和法律监督职能的正确履行,依据刑事诉讼规则,根据各类人员职业特点,优化职权配置,强化内部监督,赋予了司法警察一些新的职责职权。  《条例》明确司法警察是检察机关协助公安机关执行强制措施的责任主体,增加了协助执行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协助追捕在逃或者脱逃的犯罪嫌疑人等职责。明确司法警察是维护检察工作秩序的重要力量,增加了保护出席法庭、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检察人员的安全,协助维护检察机关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等职责,赋予了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检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以及对涉诉信访人员实施自杀、自伤等过激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置权。  强调司法警察队伍建设专业化发展  问:目前,检察机关正在大力加强  检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作为检察队伍的一支重要力量,司法警察在加强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方面有怎样的打算?  答:《条例》以司法警察队伍专业化为方向,针对司法警察具有武装性质和纪律部队的鲜明特点,积极适应检察一体化和警察管理行政化的特殊要求,借鉴近年来司法警察编队管理的新鲜经验,提出了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和强化组织管理的规范性要求。明确“人民检察院授予警衔的人员应当使用政法专项编制,具有司法警察职务,并履行司法警察职责”,进一步规范了授衔人员范围、强化了警衔管理功能。明确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部门分别设总队、支队、大队,突出警务实施、警队管理、警力调动等管理职责,建立以队建制为主体的组织体系,进一步强化了上下级领导指挥关系。明确司法警察的录用、转任、培训的具体要求,与《公务员法》相一致,使司法警察的人事管理更科学、更规范、更严格。  问:打造一支专业化的司法警察队伍,加强警务保障必不可少。《条例》对此是否作出相应规定?  答:警务保障是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基本要求。《条例》根据《公务员法》、《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要求,增加了司法警察执行职务免责条款,确保司法警察依法正确履职。同时,结合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加强和改进司法警察工作的生动实践,《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经费保障、装备建设、工资待遇等方面的要求,为打牢司法警察工作基础、提高司法警察战斗力提供了制度依据。  《条例》源于实践源于各方智慧  问:请您介绍一下《条例》修订过程和情况。  答:这次修订《条例》,历时两载,数易其稿。按照中央和高检院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相关职能部门多次赴各地开展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在摸清底数、分析问题、把握需要的基础上,确定了修订《条例》的思路和重点,研究起草了《条例》征求意见稿。为群策群力、广集民智,我们多次征求各省级院、高检院各内设机构和相关事业单位意见,同时加强向有关领导机关汇报、与有关部门沟通,对各方面提出的148条  意见建议,逐条进行梳理、研究,在充分吸收、反复修改论证的基础上,形成送审稿提交高检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应该说,《条例》是源于实践、源于各方智慧的重要成果。  问:修订《条例》的目的在于推动工作,下一步在学习贯彻《条例》方面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认真学习贯彻《条例》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司法警察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司法警察部门要从服务检察工作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性,结合当前的工作任务,扎扎实实抓好贯彻落实工作。一是多种形式抓好学习宣传。要积极采取集中学习、专题研讨、考试测验等形式,努力营造学条例、知条例、用条例的浓厚氛围。要把《条例》作为司法警察培训的重要内容,使广大司法警察尽快熟悉和准确把握《条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二是探索完善配套措施。要在学深吃透《条例》基本精神的基础上,对照《条例》的具体要求,探索完善制度措施,严格规范工作流程,建立全面覆盖、相互衔接、程序严密、实用高效的司法警察工作制度。三是切实加强检查指导。上级司法警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下级贯彻执行《条例》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开展经验交流、典型推广、现场观摩等活动,确保《条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落到实处,努力把司法警察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相关资料(来自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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