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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通过关于科学立法的若干意见 七类立法情形需经论证

时间:2013-05-30 08:52来源: 作者:收藏
  法制日报讯  广东省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十次主任会议近日审议通过了《关于科学立法的若干意见》,《意见》规定立法中有七类情形需进行论证。  《意见》是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立法经验的总结,是立法工作的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就立法计划的制定与执行、法规草案的公布、立法论证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意见》要求,法规草案应当在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全文公布,并在深圳主要媒体刊登标题新闻。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法规草案,还应当在主要新闻媒体上全文公布。  同时,《意见》规定,立法中新设、变更或者取消行政强制措施、有与社会各方面利益密切相关的制度等七类情形,应当以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进行论证。  据了解,今年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确定了六类立法项目,共109项,其中继续审议项目6项,拟新提交审议项目22项,预备项目12项,调研项目62项。(记者 游春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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