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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明确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

时间:2013-09-10 06:33来源: 作者:收藏
  新华网8月22日电  记者22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为落实国务院对部分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优惠政策,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公告,对相关问题进行明确。  今年7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8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具体到这一政策的执行上,这份公告明确,“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包含“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为2万元”。  按照现行规定,部分纳税人可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为避免按月区分,便于实际操作,公告明确,这部分纳税人中,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对于纳税人既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又属于营业税纳税人,公告称,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该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  此外,公告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月初或月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时,尚不能确定其月销售额是否达到2万元(季销售额6万元),而按现行规定,其申请代开发票时,应先缴纳增值税税款。于是从既保护纳税人利益,又保证税款安全的角度,做了上述规定。”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解读时表示。(记者 何雨欣)相关资料(来自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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