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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修订实施村委会组织法办法 拟成立村民理事会

时间:2013-10-17 06:09来源: 作者:收藏
  法制网讯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草案)》近日提请安徽省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修订草案创造性地规定了村民委员会根据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支持村民小组成立村民理事会,协助村委会做好一定区域内的公益事业,解决“村大、人少、办事难”的问题。  今年年初,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将修改实施办法列入2013年立法工作计划,并作为今年安徽省政府提请审议的第一个项目。与之前相比,修订草案结合各地成功经验,进一步细化了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修订草案规定,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对村级事务管理和村民委员会行使权力情况实施监督,收集反映村民对村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当家人”干得好不好,由村民自己说了算。落实到具体实践中,还需要对民主评议作出细化。按照修订草案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职务应予终止;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聘用人员,应予解聘。(记者 李光明)相关资料(来自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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