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沐浴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艾滋病患者拟禁入浴池

时间:2013-10-17 13:26来源: 作者:收藏
  今天上午,国务院法制办就《沐浴业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规定, 沐浴场所出入口、主要通道应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保持正常运行。沐浴场所应悬挂禁止性病、艾滋病和传染性皮肤病患者入浴等标志。  沐浴业,是指为消费者提供洗浴、足浴、温泉、SPA等服务的行业。《办法》对沐浴企业提出要有企业名称、悬挂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服务投诉电话等基本要求,沐浴场所应落实从业人员实名制登记备案,并应建立安全巡查制度,发现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违法犯罪人员的,应立即向所在地公安部门报告。  沐浴场所出入口、主要通道应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保持正常运行。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应当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办法》规定,沐浴场所应在显著位置设立如下警示标志:禁止性病、艾滋病和传染性皮肤病患者入浴标志;高血压患者、心脏病患者、酗酒者等不宜就浴的标志;沐浴区禁止摄像、录像的标志;贵重物品寄存保管标志;65岁以上老年人及病残人员应由健康人陪同就浴的标志等。  另外,《办法》还规定,沐浴场所应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投诉电话。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不得从事虚假宣传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欺诈行为。沐浴场所内如出现顾客晕池、滑倒等突发事件,沐浴经营者应先行采取救治措施。(记者 温如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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