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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修订法规明确:开发建设项目要过水土保持关

时间:2013-10-18 06:19来源: 作者:收藏
  从今年10月起,在新疆任何地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都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以减少水土流失对环境的影响,这是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中明确规定的内容。    据介绍,新疆地处欧亚大陆腹地,是全国荒漠分布最广的区域,季节性和融雪性洪水频发,加之目前正处于大开放、大建设、大发展的关键时期,水土流失呈加剧趋势。据全国第一次水利普查统计,新疆水土流失面积88.54万平方公里,占全国水土流失总面积的30%,已严重威胁着新疆生态安全、防洪安全。    1994年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距今已19年,与国家新《水土保持法》不相适应,存在一些不足。修订后的实施办法针对目前建设单位不重视水土保持工作的现状,增设了相关法律责任,扩大了水土保持方案制度适用的区域和项目范围。对不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不按要求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等行为,设置了相应罚则。    《办法》规定,有关基础设施、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工业园区建设等,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编制中应当包含水土保持章节,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保持工作。(记者 潘从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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