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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提高支付准确性反不正当财经行为

时间:2013-11-27 01:10来源: 作者:收藏
  安徽省首部关于财政监督的地方性法规《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近日在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获得通过。《条例》对财政监督的职责、范围、权限、程序和结果运用等作出系统规范,并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安徽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财政收支规模不断扩大,2012年财政收入突破3000亿元,支出近4000亿元。如何管好、用好政府“钱袋子”,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焦点。

    按照《条例》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可对11项内容实施财政监督,包括公共财政、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和社会保障等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政府性债务规模及其举借、使用、偿还情况;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的管理情况以及重大财政收支过程中风险防范和控制情况等。

    反不正当支付是财政监督的重要职能。财政资金拨付到哪里?使用情况怎么样?应该如何监督?对此,《条例》要求,各级政府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的管理,完善预算编制方法,编制全口径预算;健全支出定额标准体系,严格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条例》还明确对政府性资金支付准确性作出相关规定: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应当提高政府性资金支付对象、支付时间、支付金额的准确性,预防、制止和纠正浪费、滥用、欺骗等不当支付行为。如若造成政府性资金被骗取、滥用、浪费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追回被骗取的政府性资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分。

    监督结果是改进财政管理的重要依据,也是推进“阳光政府”的重要举措。由于财政监督任务繁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财务报告等进行鉴证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提高监督实效。《条例》规定,财政部门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部门、单位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表和其他会计事项进行鉴证。鉴证报告作为财政管理的参考。

    《条例》还规定,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人员,应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鉴证工作,不得制作、出具虚假鉴证报告。如若违反,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社会中介机构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对相关人员暂停其执行业务或吊销其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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