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地方政府部门的环境行为、决策进行规范,必须靠法治、靠制度。制度具有稳固性、规范性,所以成为此次改革重点提及的问题
记者:“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决定》中关于生态文明建设部分,开篇即提到用制度保护环境。在此后的各项要求中,“制度”“体制”也频繁出现。
蔡守秋:当前,我国生态安全形势十分严峻,尽管中央一直高度重视环境保护问题,但地方推进这项工作进展缓慢、成效并不明显,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强力推进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改革。《决定》将生态文明建设囊括在全面深化改革范畴里,非常必要。
在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领域改革过程中,环境资源管理是非常重要的环节,承担这一管理职责的是地方政府部门,对地方政府部门的环境行为、决策进行规范,必须靠法治、靠制度。制度具有稳固性、规范性,所以成为此次改革重点提及的问题。
记者:您刚才提到用制度规范地方政府部门的环境行为、决策,这其中是否包括针对因政策失误、管理失职导致环境污染的追责程序?正如《决定》中明确提出的“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蔡守秋:我认为,“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是这次《决定》关于生态文明建设部分中最大的亮点。
环境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是规划不当,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通过法律明确地方政府部门的责任、义务,明确规定地方政府部门有义务为群众提供更好的环境产品和服务。如果因地方政府部门的决策失误,导致环境受到影响,就应当进行严厉追责。
从实践来看,目前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即地方政府一届领导任内制定的政策在短时间内对环境没有影响,但随着时间推移,环境污染后果逐渐显现。这种情况,应该追究谁的责任?此次《决定》提出终身追究制,意味着即便地方行政首长离任了,也要对环境污染后果担责。这一机制的建立,对有效规范地方政府的环境决策、环境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落实生态保护红线,需要将一些宽松的环境指标改过来,并以法律形式将严格的指标、标准固定下来
记者:《决定》明确提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此次“生态保护红线”出现在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顶层设计中,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资料显示,目前对“生态保护红线”这一概念的内涵还存在不同观点。
蔡守秋:关于“生态保护红线”,最重要的是如何严格执行。从《决定》中的阐述可以看出,中央下决心要执行最严格的“生态保护红线”制度。不过,“最严格”的决心与现实还存在差距,目前对“生态保护红线”的把握还较为宽松,一个典型例子就是各项指标、标准较低。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首先要把这些宽松的标准改过来。
如何改?这就需要在制定法律或规范时,与其他国家的环境生态保护标准对比。环境生态领域的很多指标国际通用,我们应该把这些严格指标、标准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这方面的改革需要加大力度。
记者:您多次提到加大生态文明建设改革力度。既然是改革,就有可能触碰利益、遭遇阻力。
蔡守秋:实际上,国家环保部门曾希望制定严格的环境标准,但因为种种利益干扰难以实现。这次全面深化改革应该破除这些阻碍。
首先要破除的,是观念上的阻碍。到目前为止,还有不少人认为环境保护是奢侈品,这种观念必须改变。环境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环保更是民生基本利益,绝不是奢侈品。
另外需要改革的,就是转变地方政府职能。企业的职责是生产产品,地方政府的主要职能应该是提供公共服务。但是,现在一些地方政府职能与企业职能捆绑在了一起,这就导致政府和企业在利益上有了一致性,必然不利于环保工作的开展。所以,政府应尽快转变职能,提供更多高质量、高水平的公共服务。
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强调转变政府职能,要求地方政府部门充分发挥公众作用、充分尊重公众环境权利
记者:转变政府职能,是此次《决定》的重点。政府要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强各类公共服务提供。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转变政府职能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蔡守秋:《决定》中的亮点之一,就是从“管理”到“治理”,这一转变对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意义重大。
从“管理”到“治理”,强调的是发挥公众、社会的作用,将政府、企业、公众三者结合起来,将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公众的手结合起来。
目前我国环境保护还存在公众参与不够的问题。群众参与不够,就不能真正把政府的权力关进笼子。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强调转变政府职能,要求地方政府部门要充分发挥公众作用、充分尊重公众环境权利。
记者:提高公众环境权利,有个不得不说的话题——生态损害赔偿。2011年康菲漏油事件发生后,曾引发关于生态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大讨论。此次《决定》提出实行最严格的损害赔偿制度,强调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付费原则。这些最严格的制度将如何执行?
蔡守秋:生态损害赔偿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环境污染造成公众人身、财产损害,公众可以提起索赔;二是对纯粹环境生态的损害赔偿。两种损害赔偿方式不同:对公众人身、财产损害的赔偿,主要通过私益诉讼进行;对环境生态损害的赔偿,则须通过公益诉讼进行。不管是私益诉讼还是公益诉讼,都有待加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障损害赔偿制度落到实处。
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迫在眉睫。蔡守秋认为,生态文明建设中欠账最多的,就是公众参与的缺失,因为环境涉及到公众切身利益,所以环境决策必须尊重公众意见。要实现环境决策、环境监督的公众参与,就必须改革环境监管部门的职能,这应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所在。(记者 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