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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规定“10种表现”判定官员不适任

时间:2013-12-10 17:23来源: 作者:收藏
  安徽省出台新规让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德”考核有了硬指标

    领导干部表现“不达标”,将被免职;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德”考核有了硬指标……近日,我省印发《安徽省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暂行办法》、《安徽省领导干部德的考核办法(试行)》,加之此前出台的《安徽省关于从严控制和规范管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的暂行规定》,我省已经连续出台制度规范领导干部任职和行为。

    “10种表现”判定官员不适任

    根据省委印发的《安徽省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暂行办法》,对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暂行办法》要求,及时予以免职,并区别情况,按照降职、转任、待岗、离职培训或锻炼等处理方式,进行调整安排。

    《暂行办法》中指出,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是指德才素质和现实表现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相适应、未履行好岗位职责、群众不满意的领导干部。

    《暂行办法》列出,理想信念不坚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领导能力弱,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突出,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严重,不严格遵守廉政规定等10种表现,均属不适宜担任现职。

    另外,《暂行办法》明确,如有“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换届考察中,现班子成员会议投票推荐得票未达到半数、民主测评优秀和称职得票率未达到三分之二或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等10种情形之一的,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专项考核、分析研判、研究决定的程序,及时判定是否不适宜担任现职。

    “德”考核有了“硬指标”

    对于领导干部道德层面的水平,如何进行考核?简单的“好”与“坏”评判显然不够科学,尺度亦不好拿捏。

    近日,省委组织部制定印发了《安徽省领导干部德的考核办法(试行)》,对领导干部“德”考核有了明确的“指标体系”。

    根据《考核办法》,干部德的考核有4项重点内容,即坚定理想信念、遵守政治纪律、行为操守和廉洁自律、作风情况,共有6种考核方式,即个人述职述德、民主测评测德、个别谈话问德、民意调查察德、实绩分析观德、综合评价评德。

    同时,还将政治品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进行细化、量化,分解成15个正反双向测德评德指标。

    对于“德”方面出现的问题,则根据苗头性问题、一般性问题和问题较为严重的三种情形,提出相应处理措施。

    干部社团兼职不得领取报酬

    今年11月份,我省出台《安徽省关于从严控制和规范管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的暂行规定》,要求领导干部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任何报酬。

    根据《暂行规定》,在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工商经济类的联合性社会团体、境外或境外资助的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兼任领导职务。离退休领导干部不得在境外或境外资助的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一般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工商经济类的联合性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

    符合规定进行兼职的领导干部,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任何报酬。严禁兼职领导干部或社会团体强行要求企业入会;严禁向企业索要赞助、乱收费、摊派、强制服务等;严禁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或侵害企业利益。(记者 刘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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