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国发展规划一直处在无法可依的状况,编制和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也越来越多。
“在规划实际管理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发展规划的内容经不起推敲、目标脱离实际等问题,许多规划似是而非、难以计量,作为规划专有的内容越来越抽象,这样的规划必然难以实施、不可评估,俨然成为空中楼阁、水中倒影。”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海文达表示,除此之外,实践中还存在规划编制和实施严重脱节、规划实施中缺乏严肃性、规划与规划之间互不衔接、专项发展规划过多过滥等问题。
“实际工作当中,由于主政一方官员调动情况经常发生并且不可预测,以及不同官员的发展理念、发展思路存在诸多差异,个别地方甚至换一任领导就换一套思路,少数领导干部随意修改规划,随意提高容积率,随意进行修编,发展规划缺乏应有的严肃性。2010年我们对省级部门拟开展的专项发展规划作了一个不完全统计,一些部门一年就提出了200多个专项规划的编制需求,甚至有个别厅局一家就提出了50多个专项规划的编制需求,是否有必要编制那么多规划很值得我们思考。”海文达说。
据云南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德文介绍,该条例共6章34条,突出了六个方面的特点,即清晰地界定了发展规划的涵义和内容;明确了发展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对规划的审批进行了区分;强化了对承担发展规划编制机构的资质管理;进一步明确了发展规划的实施和监督机制;提出了发展规划的监测评估制度。
条例明确规定,发展规划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一定时期、范围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空间布局的战略谋划与总体部署,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和专项发展规划。
记者注意到,为有效解决规划只是“纸上写写、墙上挂挂”的问题,强化发展规划的执行力和实施效果,条例作出四项规定:明确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发展规划实施情况,并建立发展规划的监督制度,加强对发展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接受公众和媒体的监督;明确政府及其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发展规划评估制度,对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发展规划批准机关提交评估报告;明确发展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政府绩效评价和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发展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跟踪监测分析,对预计难以完成的约束性指标、重点任务和重大项目及时预警,并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据悉,该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出台使云南成为继江苏、新疆之后第三个颁布实施发展规划条例的省区。条例的出台将极大地提高发展规划的法律地位,在一定程度上规范规划的编制内容和程序,从源头上提高规划的质量和科学性,减少长官意志,增强规划的严肃性,保障规划得到落实,并对规划实施进行有效监督。同时,还可以进一步明确政府编制规划的领域和方向,节约行政成本。(记者 刘百军)相关资料(来自北大法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