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出台《全市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实施办法(试行)》,要求全市法院在互联网公布生效裁判文书,应当遵循依法、及时、规范、真实的原则。全市法院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众告知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规定,并在诉讼须知、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明确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
《办法》中所指的互联网包括中国裁判文书网和重庆法院公众服务网。但是,如果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调解方式结案以及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将不在互联网公布生效裁判文书。
同时,该《办法》还规定,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五日内制作裁判文书的网络公布版。裁判文书网络公布版应当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但必须采取对下列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姓名进行匿名处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者惯犯的被告人。
为保护案件当事人的个人隐私,该《办法》还明确了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网络虚拟账号、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商业秘密;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记者 徐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