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规定,对污染环境犯罪要审慎适用缓刑;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的,可以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工作有关的活动。检察机关应当及时介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严肃查办严重环境污染案件和责任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
《意见》强化了环境保护行政案件的法律监督,各级法院、检察院办理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应当依法支持和监督环保行政主管机关履行环境监管职责。此外,《意见》规定,检察机关发现污染环境线索的,应当督促环保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对适合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可以通过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等方式,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发布会上,江苏省检察院通报了近年来该省检察机关查办的发生在环保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情况。2010年1月至今年10月,该省检察机关共查办发生在环保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114人,其中受贿5万元以上、造成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大案107人。案件共造成经济损失4431.1万元,社会影响恶劣。案件相对集中在日常监管、行政审批、行政处罚以及专项资金补贴等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