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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闵行强拆案庭审结束 将择日宣判

时间:2013-12-15 12:37来源: 作者:收藏
  12月13日晚间,上海市闵行区强拆案,即原告刘光嘉、朱荣周诉被告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及附带行政赔偿一案,在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结束长达三天的公开庭审,并将择日进行宣判。

    经过三天的庭审,法庭对原告提出的20项诉讼请求进行了审查,其中2项针对行政强制搬迁行为、18项有关行政赔偿。

    被告对行政强制搬迁行为的合法性向法庭提供了拆迁许可证、拆迁裁决申请书、裁决审理调解笔录、行政裁决书、公证视频等证据。原告经质证,以公证视频经过剪辑为由对真实性提出异议,并根据公证视频中的对话认为被告工作人员和武警存在“哄抢”其“博物馆”物品的行为,而且被告对“博物馆”的搬迁属超范围执行。

    被告对此答辩:强制搬迁现场拉有警戒线,且有公证、评估等工作人员在场,外面有围观群众,公证视频中的对话实际为执法人员为保证物品完整保存和相关钱物安全交接保存的谈话,公证视频还证实相关人员离开搬迁现场时均未携带物品;视频中穿迷彩服的人员可比对识别出不是武警;拆迁裁决申请书、裁决审理调解笔录等证据均表明在拆迁协商以及拆迁裁决过程中,“博物馆”如何拆迁补偿问题是拆迁双方的主要争议,房屋拆迁裁决书中包括了对“博物馆”内无证房屋、场地、围墙等的补偿内容;裁决主文中“搬离原址”即潘家34号,与原告所谓的沪闵公路1448号“博物馆”两者是同一院落、两个门牌,原告自己也在庭审中表示上述地址合用两个门牌号,故“博物馆”亦属强制搬迁范围。

    原告对其主张的18项赔偿请求向法庭出示了公证视频及有关照片等,同时表示多数物品无法提供直接证据证明,灭失的物品也难以估价,由于被告原因导致原告举证不能,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被告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原告对其赔偿请求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不存在违法行为,原告主张举证责任倒置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

    关于原告赔偿金额的计算,原告表示其主张的奇石类、玉石类等因灭失或毁损,导致事实上无法评估,故参照拍卖行在网上公布同类物品的拍卖金额确定的。对盆景、红木家具等物品的赔偿金额,系按照市场金额计算。对“博物馆”的赔偿金额,原告认为包括了土地使用费与构筑物的搬迁重置费,如按照市场价计算将超过其主张7800万元的赔偿金额。被告对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与计算方法均不予认可,一方面即便原告主张的物损属实,因被告在强制搬迁中不存在违法行为,亦非上述物品的保管主体,对保管过程中发生的物损原告应向保管单位主张赔偿或补偿;另一方面,原告以网上公布的拍卖金额作为其主张奇石类、玉石类的赔偿依据,明显缺乏事实基础,对其主张盆景、红木家具与“博物馆”的赔偿金额,与被告组织实施强制搬迁前拆迁人委托估价公司评估结果相比明显存在夸大。

    在今天下午的庭审过程中,被告申请对原告第九项诉讼请求中的保险箱当庭予以打开,原告表示同意。经法庭准许,该保险箱由被告指定人员打开,箱内无物,原、被告双方对此没有异议。原告当庭明确,对于已经灭失物品(涉及原告第五项、第八项至第十三项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人民币1元,并对灭失的物品作出书面道歉。

    法庭事实调查结束后,原、被告进行了连续二回合的激烈辩论,在强制拆迁行为的合法性、现场公证视频的真实性、公证工作的严谨性、原告原有财物的数量和灭失责任等方面还有较大异议。原告还明确表示,对行政赔偿部分不接受调解。

    在最后的陈述阶段,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炯明律师向法庭表示,“被告强拆的范围和执行过程均有错误,必须对原告进行赔偿”,“闵行区政府必须为其违法行政、违法公证、监管失守买单”。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4.27”强拆现场指挥阳勇建为被告方作最后陈述,他指责原告方使用“语言暴力”制造谣言,“点名道姓、恶意中伤闵行区部分政府官员,使得他们的名誉严重受损,身心受到伤害”。

    该案从立案到开庭长达9个多月,正式庭审达三天,备受舆论关注。审判长当庭感言,“一个国家法治的希望在于规则的遵守。感谢原告、被告双方的委托代理人和案件助理,在现有的法治规则下,为了各自的主张做了精心的准备,为法庭查明事实提供了基础,也感谢在座全体旁听人员在现有法治规则下参加陪审。”

    18时45分,审判长击槌宣布闭庭。本案将择日进行宣判。(记者 吴心远)相关资料(来自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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