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及生产安全事故迟报、漏报等行为。
根据举报事实的价值、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协助调查情况,《办法》将举报分为一级举报、二级举报、三级举报三个等级,并设立专人与举报人联系。举报人在举报同时应提供被举报对象的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所在区域、地址、非法(违法)的基本事实、目前现状及已经或可能产生的危害。对于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则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举报人的资料,违者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办法》明确,举报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经查实将获得500元奖励;举报客运车辆超员的,最高奖励2000元;举报客(货)运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奖励1000元。
《办法》指出,对于举报煤矿企业非法(违法)生产、非法(违法)建设;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作业;瓦斯超限生产作业及生产经营单位隐瞒生产安全事故的最高还将获得10万元奖励。
据悉,此次出台的《举报奖励办法》旨在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记者 刘忠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