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类建筑为火灾高危单位
1.单层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或者建筑总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经营易燃可燃物品的商场。
2.位于建筑的首层、二层、三层且建筑总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位于建筑的首层以下或者四层以上建筑总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
3.总储量超过1万立方米的甲、乙类可燃气体和总储量超过3万立方米的甲、乙类易燃液体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单位。
4.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
5.建筑总面积超过4000平方米的地下公众聚集场所。
6.生产可燃易燃物品且单个生产加工车间建筑面积超过2500平方米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等。
大型娱乐场所,消防人员不能少于10人
《规定》明确要求: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伍,并配备满足单位灭火救援工作需要的消防车辆和灭火器材。其中,大型公共娱乐场所不少于10人;大型商场市场总建筑面积小于5万平方米的,不少于10人;大于5万平方米小于10万平方米的,不少于20人;大于10万平方米的,不少于30人;超高层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地下公众聚集场所必须建立专职消防队,队员人数不得少于20人;甲、乙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单位和其他火灾高危单位应根据规模设立专职消防队,专职队员数量不应少于5人。
根据《规定》,消防安全管理员每天应当对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用火用电情况进行巡查、记录并存档。经营类人员密集性场所每小时巡查一次,其他场所每两小时巡查一次。(记者 裴蕾 王治)相关资料(来自北大法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