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设专章进行了规定,并明确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参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据了解,全国目前已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出台了适用于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专门法规。此前,湖北也出台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目前,全省仅有适用于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程》,尚无一部专门用于指导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可适用于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滕鑫曜说,这使得制定条例显得尤为必要。
条例规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应当做到有件必报、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同时,对一些较特殊的文件,如政府部门、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有关文件无需报送备案,只规定在有关机关、组织和个人提出审查建议且确有必要时才启动审查,实施监督;明确了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标准,厘清了对规范性文件“如何审查”和“审查什么”的问题,把合法性审查和合理性审查有机结合。
滕鑫曜说,条例于9月26日由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填补了湖北省人大常委会自身职能建设立法方面的一项空白。(记者 刘志月)相关资料(来自北大法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