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明确,社会举办的医疗机构在技术准入、医院等级评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等方面与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社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扣除办医成本、预留发展基金及其他必需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医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各级政府应当通过购买服务、定额补助等方式,对社会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等非营利性服务项目给予补偿。
《条例》明确,医疗机构应当支持医师个人和技术团队到基层医疗机构和社会举办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的州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的内容不得超出《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范围。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在执业活动中不得雇佣人员或者使用其他形式诱导患者就医,不得泄露知悉的病人隐私。
《条例》强化了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置工作。《条例》明确,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可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可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患者及其家属对医疗行为有异议的,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要求,禁止干扰和危害医疗秩序等行为。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保建出席会议,就贯彻《条例》提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