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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明确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时间:2014-01-07 17:56来源: 作者:收藏
  法制网讯  近日,在江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明确了卫生、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在预防纠纷、加强调解、防止“医闹”等方面的工作职责,确立了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近年来,江西省的医疗纠纷事件日益增多,已经成为影响医疗事业健康发展及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江西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聂道宏介绍说,“医患纠纷在不断上升的趋势下,甚至衍生出了‘医闹’这一职业”。“‘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也一度成为患者家属解决医患纠纷的‘准则’,加剧了医疗纠纷处理的难度。因此,尽快制定医疗纠纷预防与条例很有必要。”

    《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制度,设立医疗纠纷处理工作机构或者配备医疗纠纷处理工作人员,明确医疗机构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和医务人员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职责,规范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纠纷处理工作机构和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接待患者、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认真听取其意见,向其告知医疗纠纷的处理途径、方法和程序。必要时,医疗机构负责人应当亲自接待和听取意见。医疗机构负责人可以组织专家进行会诊或者分析讨论,专家会诊或者讨论结果及处理意见应当告知患者、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

    为有效预防与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患者、患者近亲属或者其委托人,有权复印或者复制患者门诊病历、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医疗费用清单等病历材料。患者、患者近亲属或者其委托人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印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患者近亲属或者其委托人在场。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可以按照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工本费。发生医疗纠纷时,病历资料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经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封存。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为有效打击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防治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以非法手段索要高额医疗赔偿,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条例》规定,患者、患者近亲属和其他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经劝阻无效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警,并保护好现场,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等工作,并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聚众占据医疗机构的诊疗、办公场所;(二)在医疗机构内拉条幅、设灵堂、烧纸钱、摆花圈、散发传单、张贴大字报、围堵正常就医通道;(三)拒不将遗体移放太平间或者殡仪馆;(四)抢夺病历资料以及与医疗纠纷相关的证物;(五)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义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六)损毁医务资料、医疗器械和其他医疗设施;(七)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八)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记者 郭宏鹏 黄辉 罗娜)相关资料(来自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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