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创新一号”高息作饵诱人“投资” 等待六年近百名受害老人将获赔
法制网记者 潘从武 法制网通讯员 饶俊华
新疆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公司)利用高利息为饵,诱使130余名老人上当“投资”,创新公司老总也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刑。案发至今已6年,还有近百名老人的投资款迟迟未获赔偿。
“现在法院执行已经进入拍卖程序,拍卖后将执行款全部发还受害人。”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召开“关于被执行人新疆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新疆福益食品有限公司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案情说明”会,向媒体通报了最新的执行情况:老人们的投资款很快将获得赔偿。
当日法院还公开回应了被执行人“超标的”执行的质疑。
案件回放 利用高息非法吸收存款800余万
提起创新公司以及该公司的“创新一号财富倍增资产管理计划”,相信很多人并不陌生。2007年4月,随着该公司法人王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进行“投资”的老人纷纷报案。
2008年12月26日,天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创新公司、该公司老总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人指控称,2006年8月,创新公司法人、总经理王某在未经国家任何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制定并实施“创新一号财富倍增资产管理计划、创新贰号黄金投资资产管理计划”,承诺保底收益率为13%至16%,分别与崔先生等共计130余人签订协议,非法吸收存款共计836.5万元。
2009年5月4日,天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王某及其创新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司判处罚金10万元,王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创新公司因犯罪给被害人(即客户)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退赔;对王某及其公司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没收。
执行法官介绍,在案件审理中查明,创新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后,向新疆福益食品有限公司投入了1200万元左右,而福益公司的负责人正是王某的妻子范女士。
王某被判刑了,但老人们的损失却未追回来。从2009年起,130多名受害人陆续向天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案经天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判决创新公司、福益公司赔偿131名受害人716.7849万元,某新材料公司对该赔偿承担30%连带责任。
2011年7月7日,在上述民事判决生效后,131名老人仍未拿回投资款,于是陆续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最新进展 法院回应“超标的”执行质疑
法院立案执行,依法查封了福益公司的土地、厂房及生产设备。
在此期间,为尽快拿回养老钱,36位老人与创新公司和福益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表示愿意放弃部分案款本金共计67万余元,两公司支付了36位老人104.6万余元。
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一庭庭长兰勇介绍,目前,除了创新公司、福益公司及某新材料公司已支付的执行款外,尚有400余万元未执行回来。加上奎屯法院、新市区人民法院要求该院协助冻结、扣留创新公司、福益公司的未执行款,尚未执行回来的标的共计900余万元。
今年6月28日,经第三方评估,福益公司土地、厂房、设备和设施价值共计2765万余元。法院于8月6日将评估报告送达创新公司、福益公司后,目前已进入拍卖程序。
就在此时,福益公司法人范女士提出异议:法院准备将土地、厂房、设备一同进行拍卖,这些资产的评估价格远远超过了法院所说的900万元欠款。
9月11日,乌市天山区人民法院邀请各媒体公开回应了范女士的“超标的”执行质疑。
当日,范女士首先对欠债的数额提出异议,法院表示会后可再进行对账。接着,范女士称,该公司的土地和厂房虽不可拆分,但设备可拆分,她要求法院将该设备拆除拍卖。
兰勇解释,范女士厂房设备高54米,设备与厂房连成一体,设备、厂房、土地可视为不可拆分物,应当进行整体拍卖。“即使设备拆分来拍卖,设备的评估价格为600多万元,与执行标的900多万元相差太远,根本不够还清欠款。”兰勇说,且设备一旦拆分拍卖,还存在流拍无法成交的可能,那么老人们的钱依然无法追回。
兰勇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中明确表示,拍卖的多项财产在不可分、或者分别拍卖可能减损其价值的,应当合并拍卖。
新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振华认为,此案超标的执行是事实,关键在于超标的执行是否合法,“审判权是法院的职权,法院有权对是否可拆分作出判定,虽然此案超标的执行2700余万,但是法院认定为不可拆分,在这个基础上,即便是超标的执行,也是合法合规的。”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