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国土资源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苍土监罚字(2008)165号
被处罚单位:苍南县君发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李雪
违法地址:龙港镇长连屋村
案由:非法占用集体土地
经查:99年4月,陈思锐等人为创办苍南县君发纸业有限公司需要使用土地,与长连屋村原村委协商,擅自购买长连屋村集体土地,随后于99年6月,开始动工建设,2000年再次向该村购买1亩左右土地作为厂房用地,于2000年6月完工,建成机房车间一间,打浆地3个,办公房一间,并在四面圈上围墙。该建筑一直作为成立后的苍南县君发纸业有限公司的厂房用地。经现场勘测:该厂总占地面积为2990.8平方米,其中有600平方米规划为基本农田,2390.8平方米规划用余这待置换用地。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被处罚单位的用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是非法的。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的规定,作行政处罚如下:
一、责令苍南县君发纸业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龙港镇长连屋村集体土地2990.8平方米;
二、责令苍南县君发纸业有限公司在接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600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三、没收苍南县君发纸业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2390.8平方米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并处罚款,共计人民币74770元。
被处罚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县农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两份,向苍南县人民政府或温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一日
苍南县国土资源局法制监察科 2008年9月11日印发
校对:黄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