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为了贯彻落实农业部等11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意见》(农经发[2009]10号),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要求,逐步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体系,扩大示范效应,进一步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展一批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中央、省、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促进农业增收和农民增收,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示范社建设,创建县级示范社。
二、具体组织实施
1、3月份制定创建县级示范社工作方案,确定创建对象,明确工作指导人员和具体责任人,申报列入市级示范社扶持项目,推荐为市农银对接合作社。
2、4—6月份,按照示范社的具体要求进一步规范合作社的运作,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并上墙,建立台账,健全组织机构,申报扶持项目。
3、7月份对县级示范社的各项工作进行全面的规范,并对示范社的建设情况半年检查。
4、9、10月份对照县级示范社的标准进行复查,做好考核验收的准备工作。
5、11月份做好检查验收的各项工作。
三、奖励扶持
1、对验收合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扶持。
2、下年度省级示范社的申报,必须是创建合格的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二0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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