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2年工作安排,8月上旬市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这次执法检查采取委托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各旗县区自查的基础上,对乌拉特后旗和五原县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重点检查。检查组听取了所到旗县政府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情况汇报,还召开座谈会听取了有关部门、人大代表和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对当地各类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实地考察,广泛深入地了解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贯彻执行情况。现将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基本情况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自2007年7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我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实施,积极开展宣传教育,依法开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各项工作,政府扶持力度逐年加大,有力地促进了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并取得了明显成效。截至2012年6月底,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已达1118家(2007年底全市共创办农牧民专业合作社95家),其中种植类133家,养殖类284家,种养殖类56家,流通类591家,农机服务类42家,加工类12家,合作社覆盖了全市农牧业优势产业、特色品种和骨干农产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新型经济组织形式,为全市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有力地推动了农村牧区经济结构调整和农牧业产业化经营。
(一)促进了农牧业规模化经营,提高了农牧业生产效益和农牧民收入。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在良种采购、农资供应、种养技术推广、品牌建设、加工销售等方面组织服务,进行专业化合作生产,有效地扩大了生产经营规模,降低了生产和交易成本,提高了农畜产品数量和质量。如五原县顺利蜜瓜农民专业合作社2010年以成本价销售各类化肥、地膜、籽种、农药等农资商品,为社员让利超过13万元,入社社员人均节本增收350元。据统计,2011年,全市农牧民专业合作社销售额达到20亿元,社员人均纯收入达到11000元,社员比未入社的农牧民人均增收1000元以上。
(二)加强示范社建设,逐步推动合作社规范发展。为加快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市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发展规划,明确了发展目标,规划到2015年全市建设100家示范合作社,逐步提升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层次、发展规模,切实增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活力。到2011年底,已建成了一批如杭后康尔徕无公害蔬菜示范合作社、乌后旗戈壁红驼示范合作社等34家产业基础牢、带动能力强、质量安全优、品牌效益好的市级示范合作社。通过示范带动逐步实行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促进优质品种和先进技术的应用推广,有效地提高农畜产品质量。
(三)增强了农牧民的民主管理意识。经过指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能够做到以家庭经营为基础,自愿入社,民主管理,提供服务,盈余返还。发展较好的合作社,按照农牧民意愿开展各种合作,共同协商制定章程,民主选举管理机构,定期公开财务收支,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度,激发了农牧民群众参与合作社管理的积极性,提高了农牧民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不规范。一是组织管理方面。有一部分专业合作社没有章程,一些有章程的合作社又没有相应的规章制度,一些合作社甚至还挂着其前身协会的章程;部分合作社只是核心经营层人员出资入股,一般成员没有出资入股。好大一部分合作社组织机构运作不正常,合作社以理事会代替成员大会行使职权,监事会不行使职权,致使合作社被少数人控制甚至成为少数人牟取利益的工具,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及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尚未形成。二是财务方面。由于目前我市大多数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尚处于粗放式发展阶段,对合作社建账没有硬性要求,部分合作社没有建账核算,有的只设了总账,没有设立成员账户,账簿设置不全面。有的只实行股金分红,对可分配盈余没有按成员的交易量(额)比例进行返还;有的合作社只按成员股金进行了分红,而成员账户中公积金份额以及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却没有按比例进行分红。
(二)各级政府扶持措施少。一是各级政府缺乏相应的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相配套的政策法规性文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虽然明确了相应的扶持政策,但如何引导它健康发展、怎样发展,目前我市并无相应的配套性政策,部门也无指导性措施。有些地方和有关部门承诺的优惠政策也得不到兑现。二是投入不到位。因国家的项目资金管理严格、各种条件要求很高,普通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很难获得项目资金投入。我市地方财力薄弱,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资金补助的相关政策很难落实。同时,由于大多数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规模小、固定资产少,缺乏可供抵押的资产,向银行贷款比较困难。
(三)合作社自我发展能力较差。我市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普遍存在经营规模小、服务层次低、科技含量不高、带动农牧户能力差、市场竞争力不强的现象。大多数专业合作社对成员的服务仅停留在技术培训、生产资料供应、组织产品销售和提供市场信息等一些低层次的服务上,在标准化生产、农畜产品加工和市场网络建设方面的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没有真正体现专业合作社潜在的社会经济价值。部分专业合作社的发起人和带头人文化程度低,综合素质不高,导致合作社缺乏懂技术、会管理、市场开拓能力强的复合型人才。大多数专业合作社管理较松散,组织内部许多问题的处理依赖政府及有关部门,社员对农牧业科技成果能带来巨大收益认识不足,视野较窄,这些都制约了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三、建议和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法律宣传普及力度,规范合作社管理。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是提高农牧民组织化水平,推进农牧业产业化的重要举措,是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继续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将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法纳入农村牧区普法内容,并利用各种媒体宣传报道典型经验。各级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供销部门,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章设立登记、第三章成员、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五章财务管理中所列各条款要求,把握住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建立的基本条件,严格审核把关。切实加强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建立之后规章制度的完善和规范运行的指导,完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财务制度等相关管理措施,依法建立组织机构,帮助那些由协会转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的地方重新建立章程和有关制度,使其成为名副其实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积极探索建立合作社与农牧民之间的利益连接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合作社内部运行管理制度,促进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发展。
(二)进一步加大对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八条“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及第七章扶持政策所列各条款,都明确了国家及地方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支持职责。各级政府要依法切实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领导,尽快出台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相配套的政策性文件,并因地制宜制定出鼓励和扶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具体实施细则,明确法律规定的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并纳入政府综合考核指标体系抓好落实。要有计划、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农牧业部门干部、业务指导人员、嘎查村基层干部和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的业务培训,全力打造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有民主意识、有经营才干的基层专业合作组织队伍。
(三)多措并举发展专业合作社。各级政府要积极探索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新途径。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发挥当地资源优势,多渠道、多方位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产业发展的需要,打破行政区域、行业和所有制界限,实现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发展,努力形成“建一个社、兴一项产业、活一地经济、富一方群众”的发展格局。各级财政、农牧业、供销、发展改革、交通、林业、水利、农机、科技、广播电视以及税务、金融、电力、通讯等部门要把推进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与农牧民增收增产结合起来,制定切实可行的指导措施,按照各自的职能依法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从政策、资金、项目、人才、信息等方面给予进一步的扶持。
二0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分隔线----------------------------
- 发表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
友情链接(按推荐调取)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中国农民网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全国三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中农兴业工程指定网站•中国农业百强网站
中国农民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04-2017 nmwwt.org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1019690号-21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241号
联系邮箱:nongmin212@163.com 联系电话:010-56021286 18610056221 18612925535
业务QQ:
客服QQ:
技术QQ:
全国三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中农兴业工程指定网站•中国农业百强网站
中国农民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04-2017 nmwwt.org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1019690号-21

联系邮箱:nongmin212@163.com 联系电话:010-56021286 18610056221 18612925535
业务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