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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施意

时间:2012-10-08 15:39来源: 作者:收藏

                                                    普政发〔2012〕10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当前,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存在规模不大、机制不活、规范化水平不高等问题,与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不相适应,必须大力扶持和积极引导。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切实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水平,推进普洱市高原特色农业发展,结合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云政发〔2005〕168号)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这个新型市场主体的建立与发展有利于丰富和完善农村经营体制;有利于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有利于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推动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提高农民素质,培养新型农民,推进基层民主建设,构建农村和谐社会。近年来,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蓬勃发展。2011年全市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822家,成员及带动农户5万余户。但从总体上看,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还存在着规模小、专业化程度低、组织水平不高、辐射带动能力不强等问题。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抓好新时期农村工作和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抓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增加农民收入、服务新农村建设和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为目标,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市场为导向,以改革为动力,进一步完善扶持政策,加强协调引导,创新发展模式,优化配套服务,大力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努力将其打造成为科技信息服务平台、购销服务平台、投融资服务平台、经营管理服务平台。
  (二)基本原则。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改变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的财产所有权;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和参与权;尊重农民首创精神,鼓励农民大胆实践;坚持依法办社,促进有序规范发展;坚持与产业发展相结合,围绕市级主导优势产业和区域性特色产业,优先支持重点区域和重要环节;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扶持,遵循经济规律,引导不强迫、支持不包办、服务不干预。
  (三)总体目标。到2016年,力争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总量达到3000个,其中省级示范合作社100个、市级示范性合作社500个、县级示范性合作社1000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年均纯收益增幅在30%以上,参加合作社的农户覆盖面60%以上,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40%以上实现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规范化管理,50%以上农产品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加工和销售,60%以上的市级主导优势产业重点村至少建成1个示范性合作社。到2020年,力争农民专业合作社总量突破5000个,形成“一村一品、一品一社”的规范化、标准化种(养)殖格局;农户参与面进一步扩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升,机制更加灵活,制度更加规范,服务农民的能力显著增强。
  (四)发展重点。一是要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通过典型引导农民。鼓励和支持村“两委”、农村能人(农产品经纪人)、龙头企业、基层供销社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农技推广人员、企业下岗职工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二是要创新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合作模式,逐步形成“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让农民从产业化经营中得到更多的实惠,为龙头企业扩大生产基地、延伸产品加工提供服务。支持龙头企业参与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民与龙头企业之间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共同体。三是要进一步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围绕发展特色产业、优势产品,创新服务形式,拓展服务领域,丰富服务内容,通过开展统一服务,降低农民的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提高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按产品或产业组织生产经营,推进农业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规模化经营。四是要鼓励和支持市县(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五是要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优质农产品基地,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有关部门要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农产品标准和生产技术操作规范,并进行相关技术培训。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作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的申报主体,并享受有关优惠和奖励政策。
  三、加快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
  (一)引导多元化发展。围绕主导优势产业和区域性特色产业发展,积极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基层经营性农技服务组织、基层供销社、返乡创业农民、各类专业大户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等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允许和鼓励以多种要素入股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以家庭承包方式获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对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获得且已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的“四荒”地,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加强规范化建设。把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认真贯彻农业部等国家11部委的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意见,按照经营规模大、服务能力强、产品质量优、民主管理好的要求,依托部、省、市、县四级平台,扶持发展一批市、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并从中择优培育,争取更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部、省级示范合作社,使之成为各产业领域的典型,率先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各县(区)要从实际出发,选择和确定条件成熟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试点、示范工作,建立地、县(市)、乡(镇)三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体系。加强规范化合作社认定工作,以示范促发展,抓规范促发展。对新发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和高效能管理,确保发展一个、规范一个、见效一个,在发展中逐步规范。
  1.规范章程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的规定,完善合作社章程。合作社章程须经全体设立人签名或盖章。从发起设立、股金设置、社员管理、机构管理、财务管理、生产销售管理、利益分配、档案管理、成员账户等方方面面进一步进行规范,完善合作社的运行机制,促进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
  2.规范组织机构。建立与合作社发展规模相适应的组织管理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完善成员(代表)大会制度、理事会制度、监事会或监事制度。成员(代表)大会、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并有会议记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职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合作社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设置相应的内部管理机构。
  3.规范民主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80%以上。成员在20人以下的,可以有1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2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5%。对筹资、投资、盈余分配、管理人员变动以及影响生产销售的重大事项必须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可享有附加票表决权,但附加票总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票的20%。
  4.规范财务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要求设置会计账簿,设立会计核算科目,进行会计业务核算。合作社会计核算要按规定年限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簿、报表、备查簿等会计资料。成员账户要及时、准确、详细记载每个成员的出资、分红、累计额以及与本社的交易量(额)等信息。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和他人捐赠资金要平均量化到各成员账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人员要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不得相互兼任,理事长、理事、监事及其亲属不得担任本社财会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定期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审计结果,并进行财务公开。
  5.规范盈余分配。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完善盈余分配制度,加快从松散型向紧密型转型。鼓励引导合作社将每年盈余按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社员。盈余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剩余部分按规定计入成员账户。合作社提取公积金要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所提的公积金必须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计入成员账户。
  6.规范服务内容。合作社要建立规范的生产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开展“五统一”服务:即统一农业投入品的采购和供应,努力减少社员的生产成本;统一运输、储藏、加工等服务,实施产业化经营;统一技术指导和培训,逐步建立质量追溯、检测监督等制度;统一品牌、包装和销售,积极开拓市场,努力提高集中销售成员产品的份额;统一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提升产品品牌知名度。通过不断规范合作社生产服务内容,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鼓励、支持符合规定和市场准入条件的合作社开展“农超对接”工作,大力倡导农产品直供超市的新型销售模式。
  7.规范档案管理。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将合作社社员情况、章程文本、相关制度、会议记录、财务收支、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等相关资料,分门别类进行整理,妥善归档保管。有条件的合作社要确定专门的档案室和管理人员,做好档案管理和保存等工作。
  (三)推进示范化建设。大力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五个一”示范化建设:即一个良好的产业依托、一个灵活的运行机制、一套规范的管理制度、一个团结能干的领导班子、一个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市农业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可操作的具体建设方案,加强业务指导。各地要依托市、县(区)、乡(镇)三级农业主管部门,按照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以及省级示范合作社评定办法的要求积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活动。各县(区)要紧密结合畜牧、茶叶、咖啡、桑蚕、橡胶、药材、烤烟等市级主导优势产业和区域性特色产业发展,每县(区)每年培育20个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市里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项目,每年从县(区)示范社中优选20个进行试点,重点开展体制、机制及制度创新与产业链条延伸试点,着力探索解决农村土地承包、农业项目贷款、农村治理机制、新农村建设实施主体培育、合作社风险保障机制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做大做强一批产业基础牢、经营规模大、带动能力强、质量安全优、品牌效益高的示范专业合作社。
  四、搭建四个平台,解决服务合作社的渠道问题
  (一)科技信息服务平台。要经常搜集国内外相关信息,办好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信息网站,及时为会员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有条件的合作社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专业网站,完善农产品产销市场预测系统、信息收发系统,分析市场行情,指导会员调整结构,增强市场应变能力。要组织会员与农业科研院所合作,推进农业科技成果转让,开展科技培训,强化会员发展的科技支撑。
  (二)购销服务平台。引导农业生产者联合,避免无序竞争,整合同类产品品牌,降低产品成本,提高产品价格。组织合作社统一农业投入品的采购和供应,统一销售社员的产品。发展超市农业、展会农业和农产品物流业。组织会员会展招商、产品推介和市场营销等活动,帮助合作社农产品进超市、进市场,协助会员创办农产品专营店和市场直销部。引导合作社实施品牌战略,引导在同一县域范围内同一类型产品合作社打造统一品牌,加强品牌的培育、认定、宣传、保护和推广,不断提高品牌的内涵和知名度,打造一大批竞争力强的名牌产品。
  (三)投融资服务平台。合作社联合会要积极争取金融部门的支持,组织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资金互助、小额贷款、小额担保业务,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
  (四)经营管理服务平台。鼓励合作社实施“走出去、引进来”战略,建立生产基地,引进先进技术、优良品种和优秀人才。积极吸纳各类涉农经济组织和合作主体加入,并组织会员开展学习考察和项目推介。要主动为会员排忧解难、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真心实意地为合作社提供生产组织、技术引进、设备改造、农产品质量检测与标准化、市场开拓以及经营网点分布等多形式、多途径、全方位的服务。
  五、加大扶持力度,营造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环境
  (一)进一步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级政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并逐年加大财政扶持力度,重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成员教育培训,引进新品种、新技术,申请农产品质量标准及认证,进行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市场营销等;要把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培训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把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财政支持农业的重点之一,积极加以扶持。要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和承担农业和农村经济项目建设。市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作为重点内容纳入城乡统筹总体方案,对符合政府投资补助政策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项目,优先向国家申报或安排投资。科技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的科技推广项目纳入科技计划支持范围,重点培育一批科技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扶贫部门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扶贫开发的扶持范围,整合安排和使用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和扶贫资金,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项目的扶持力度。探索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落实项目资金和农业扶持资金的新途径,提高财政支农资金运行效率。
  (二)做好工商服务。市农经站、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要认真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和服务工作,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本着程序规范、简便易行的原则,免收登记等有关费用。放宽经营业务范围,凡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没有禁止或限制性规定的经营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根据自身条件自主选择。对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登记、变更的,登记机关应予受理;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登记、变更的,应予当场办理,发放营业执照。
  (三)提高金融、保险服务水平。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拓宽融资渠道,引导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金融支持,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体系建设,开展信用体系等级评定,对具备法人资格、符合贷款条件的专业合作社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小额贷款应当重点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倾斜。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积极开展信用合作试点。进一步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品种和覆盖面,鼓励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单位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重点开展对规范化、示范性合作社的政策性保险业务,提高理赔服务水平,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抗风险的能力。
  (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要求,落实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相关优惠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社员自产农产品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初加工,且符合农产品初加工目录范围的,其经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等。
  (五)实行用地用电优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用地,在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依法优先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养殖小区和从事农产品收购、初加工临时用地,符合临时用地条件,可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需长期使用建设用地的,可依法报批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有关收费标准按市政府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标准。加强与周边省(市)的衔接,扩大“绿色通道”政策实施范围。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种养基地和从事农产品收购等需要的农业用地,可由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协调,动员群众采取租赁、经营权入股等流转方式优先予以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产品加工、储藏等生产经营活动所需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提供用地保障。
  (六)加大培训力度。农业、扶贫、劳动部门要把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培训纳入年度培训计划,加大培训指导工作力度,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重点抓好县(区)、乡(镇)干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及现有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理事会人员、监事会人员、骨干会员的培训。通过培训,培养一批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事业骨干和中坚力量,在基层干部和农民中间造就一批熟悉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基本知识的工作骨干。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人员上岗前的免费培训和资格认证,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财务会计人员和农村能人的培训。按照分类指导、分级负责、注重实效的原则,采取短期培训、参观考察等多种培训形式,努力培养一支善经营、会管理、懂技术、有奉献精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各级农业部门要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理事长和财会人员培训计划,将管理人员培训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加强对管理人员经营管理、财务会计、市场营销等业务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办社能力。
  (七)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拓农产品销售市场。积极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省内外的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超市、物流配送中心、农产品加工企业建立销售网络,通过订单形式建立合作关系。鼓励和支持合作社开展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扩大优质农产品的市场影响力。全市各农贸市场应积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销售提供便利。
  (八)建立信息服务平台。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要积极主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网页,加强信息服务培训,搭建信息服务网络和市场营销平台,提供公共政策咨询、收集和发布农产品价格、市场供求、科技服务等信息,组织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网上进行产品推销、展示和交易洽谈,用现代营销手段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各类宣传媒体要积极报道合作社先进典型经验和特色产品,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影响力。
  (九)加强人才支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引进技术、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的专业人才,为其提高产品质量、开拓市场、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创新运营机制提供人才保障。鼓励科研人员、农技推广人员和大学生村官到农民专业合作社任职、兼职或担任技术顾问,允许按其贡献大小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相应报酬。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和职业学校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业。对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和职业学校毕业生,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为其提供保管人事档案、挂靠党团组织关系、代收代缴各种社会保险等服务。
  六、加强组织领导,形成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合力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各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区)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作为当前农业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根据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做到规范而不强迫、引导而不干预、参与而不包办,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健康发展。
  (二)加强管理指导。各级农经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和管理,认真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培育规范、政策咨询、业务指导、宣传培训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成功经验,促进其健康发展。同时,各县(区)、乡(镇)、街道要按照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的有关精神,充分发挥联合会组织职能,创新“三位一体”合作方式,完善各类合作经济组织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加快构建集信息、技术、流通、金融、保险等服务于一体的现代农业服务体系。
  (三)加强服务协调。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要在政府及有关部门指导下,积极开展信息发布、会员培训、品牌整合、产品展示展销、资金互助等活动,帮助会员开拓市场,发展横向合作,强化行业自律。各级农技推广部门、供销社以及农业龙头企业等,要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场所及流通网络等方面的优势,积极领办、参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基层组织要依托组织优势,发挥资源调配、关系协调等功能,帮助合作社排忧解难。
  (四)加强部门配合。市农业局、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要切实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的组织、指导、协调、服务和管理工作,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权益,积极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多种实现形式,大力发展农产品营销合作社,尝试建立土地流转合作社、用水合作社、农机服务合作社等。探索专业合作社的联合与合作,可以尝试专业合作与供销合作、龙头企业合作、信用合作、保险合作和金融合作的相互融合,努力创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模式和途径。市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和服务工作,将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推向新的发展阶段,为农村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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