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农办发【2012】69号
各市、州、县(区)农业(经管)局(委):
经研究,拟评选2012年度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现将申报评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条件和名额分配
(一)评选条件。
申报评选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是市级或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2010年已评为省级示范社的合作社,不再参加此次评选。具体评选条件如下:
1、合作社产权结构清晰。合作社成员出资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资源、资产、技术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生产要素作价出资,单个社员认购的股金不得超过合作社总股金的20%。
2、合作社治理结构科学。有规范的合作社章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议事机构健全,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
3、合作社合作内容广泛。为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全方位服务。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达到60%以上,标准化生产率达到80%,年销售(服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
4、合作社分配机制完善。合作社公共积累和盈余返还比例合理,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交易量(额)比例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5、合作社财务管理规范。成员账户健全,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账务公开透明,接受合作社监事会内部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外部双重监督。
6、合作社社会声誉良好。合作社工商登记、税务登记、质量代码证等三证齐全。成立两年以上,实有成员数量100人以上。有规范的章程,有办公场地,技术有规范,产品有商标和“三品一标”认证、质量可追溯。成员收入高于当地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20%以上,遵纪守法,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
(二)名额分配。此次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按照2012年9月底统计数量的1%比例推荐。各市、州在组织县市推荐评选工作中要结合本地主导产业,兼顾产业平衡,其中种植业40%左右,畜牧业20%左右,水产业20%左右,农机、林业及其他产业20左右%。
二、申报、评选程序
(一)自主申报。申报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县级农业(经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9月初完成自主申报工作。
(二)县级初审。县级农业(经管)部门根据合作社行业类别,积极协调农业、畜牧、水产、农机、林业、水利部门,共同对申报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申报材料的示范性、真实性进行初审,并签署推荐意见,连同申报材料上报市级农业(经管)部门审查。9月中旬完成县级初审工作。
(三)市级复审。市级农业(经管)部门要主动协调市级农业、畜牧、水产、农机、林业、水利部门,对申报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签署审查意见后,连同申报材料上报省农业厅农合办审定。10月中旬完成市级复审工作。
(四)交叉考核。省农合办11月上旬将采取检查和学习相结合的方式,对第二批示范社考核与第一批示范社检查相结合,分为3个检查组,进行实地循环交叉检查。
(五)省级审定。经实地考察后在省农业厅农业信息网公示,并报请省农业厅发文公布评选结果。12月底召开会议进行省级示范社表彰。
三、申报材料
(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在工商部门登记备案的成员出资清单复印件。
(二)2011年成员(代表)大会会议记录及成员签名记录复印件。
(三)2011年盈余分配方案复印件。
(四)2011年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和成员权益变动表。
(五)成员账户(2-3人)复印件。
(六)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注册商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或地理标志认证证书、省部级名优农产品证书复印件。
(七)市级示范社认定文件和证书复印件。
各申报农民专业合作社将上述申报材料装订成册,和《湖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推荐评选审批表》(附件2)一式4份,报所在县市经管局,市州对拟推荐示范社复审后,向省农合办上报《湖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推荐名单汇总表》(附件1)、《湖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推荐评选审批表》(附件2)各1份,合作社、县、市经管部门各留存1份。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州、县(区)农业(经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评选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抓紧抓好;要及时更新中国农民合作社网上统计报表,严格按照统计报表数量的1%指标推荐,成立推荐评选工作专班,明确专人负责,制定专门方案,积极推进落实。
(二)坚持评选标准。申报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条件,严格把关,好中选优,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合作社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市、州、县(区)农业(经管)部门对推荐申报和审查结果负责。
(三)建立淘汰机制。省、市、县农业(经管)部门每两年进行一次省级示范社复核检查,凡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省级示范社资格。(1)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2)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3)侵害成员特别是农民成员权益的;(4)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5)采取弄虚作假、欺骗隐瞒等手段申报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的;(6)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被取消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资格的,两年内不得再申报部、省级示范社。
(四)及时上报材料。请市、州、县(区)农业(经管)部门按照时间要求及时完成相关工作,市、州于10月15日前将《湖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推荐名单汇总表》、《湖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推荐评选审批表》、《湖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实地交叉检查工作人员报名表》上报省农合办(纸质版和电子版一并上报)。
联 系 人:刘海波、向雪峰
联系电话:027-87876918,87668202(传真)
电子邮箱:
附件:1、2012年度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推荐名单汇总表()
2、湖北省2012年度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推荐评选审批表()
3、湖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分表()
4、湖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实地交叉检查工作人员报名表()
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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