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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漳州市农业局漳州市财政局关于评选2012年度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通知

时间:2013-01-28 10:38来源: 作者:收藏

各县(市、区)农业局、财政局,漳州台商投资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若干意见》(闽政〔2011〕58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经研究,决定评选2012年度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标准  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从已列入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录的县级示范社中择优评选,2011年以来已被评为部、省、市级示范社的不再参加评选。具体标准如下:  1、民主管理好。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满2年以上(即2010年12月31日之前登记注册的)。合作社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会”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参照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制订章程。设立成员帐户,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量(额)60%以上的比例返还给成员。合作社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并使用合作社财务软件做帐,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自觉接受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2、经营规模大。林业、渔业类合作社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其它类合作社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农机专业合作社拥有农机具装备20台套以上,年作业服务面积达到1万亩以上;植保合作社年作业服务面积达到2万亩以上。农业、林业、渔业合作社年经营总收入300万元以上;农机、植保合作社年经营总收入60万元以上。  3、质量安全优。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健全生产记录制度,统一质量安全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统一农业投入品采购供应,统一产品和基地认证认定,标准化生产率达100%。  4、品牌效益高。积极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等相关认证工作;积极参加福建省著名商标、省级名牌农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农产品名录等评选;积极参加有关农产品交易洽谈会、博览会。  5、带动能力强。合作社成员规模较大,农民成员总数不少于100个(其中渔业、林业、畜牧业类合作社成员总数不少于50个,农机合作社不少于30个,植保合作社不少于25个)。农民成员年人均收入比当地非成员农民高出30%以上,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  6、服务功能全。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健全的服务设施,能够及时为成员提供各类所需的服务内容。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产品统一销售率达到80%以上;市场占有率较高,产品销售半径大,有较强的市场定价能力;积极组织参与“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农社对接”,或在城镇建立连锁店、直销点、专柜、代销点,实现销售渠道稳定畅通。  二、申报材料  (一)县(市、区)农业、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行文推荐上报2012年度市级示范社的文件。  (二)县(市、区)农业、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行文确定县级示范社的文件。  (三)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合作社基本情况、运行机制、主要工作(对成员培训、统一服务情况等)、发挥的作用(带动农户情况等)和取得成效(合作社获得表彰、理事长获表彰情况等)。  (四)《漳州市2012年度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  (五)合作社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注册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提供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六)工商部门备案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  (七)合作社章程及生产、财务、管理等制度。  (八)2012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和成员权益变动表,成员帐户(提供5个人),用财务软件打印。  (九)合作社获得名特优产品和品牌,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水)产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产品注册商标,参加交易会、博览会等以及县级以上有关部门表彰的相关证书复印件。  (十)合作社办公经营场所以及开展服务和生产经营活动的相片(彩印)。  以上材料按从(一)到(十)的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如属复印件,需加盖合作社公章。  三、评选数量  2012年度,全市择优评定30家市级示范社。各县(市、区)推荐上报名额见附件2。  四、申报程序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符合条件的合作社,按分配的名额等额上报。推荐上报的合作社要有一定数量的林业、渔业类合作社。县级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对合作社申报材料严格把关,如上报不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市里将相应减少该县(市、区)的名额,并将该名额调剂给其他县(市、区)。市级示范社上报、评选时间定于2013年1月份。各县(市、区)农业局于2013年1月25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2份送市农业局经管站,并将相关材料的电子版发送至邮箱。市农业局联系人:李旭光,联系电话:2663528。市农业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评审确定2012年度市级示范社名单并进行公示。对被评定为市级合作社示范社的予以发文公布和授牌。  五、有关要求  各级农业、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抓紧做好本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评定工作,严把审核关,确保合作社示范社评选能好中选优。同时要严肃评选纪律,杜绝暗箱操作。  附件:1、        2、                                                                                                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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