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开展省级农机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活动的通知
时间:2013-02-21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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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农机管[2013]7号各设区市农机管理局(总站),福州市、厦门市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为推动农机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继续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机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创建条件 (一)基本要求 1.依法经工商注册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 2. 已列入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录。 3.上年度农机作业服务面积达5000亩以上,从事旱地作业的合作社农机作业服务面积达10000亩以上,在当地有影响力和带动力。 4.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章程,履行作业或服务合同,按规定进行农机登记、年检,参加培训,没有发生过安全责任事故。 (二)机构要求 1.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各机构的每个成员职责明确。 2.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记录且存档、参会人员有签字。 3.设立必要的日常管理部门或岗位(如财务室、生产作业部、维修服务部等),有财务人员。 (三)制度要求 1.制定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求并经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合作社章程。 2.制定人员聘用、机具管理、财务管理、盈余分配、档案管理等管理制度及作业质量、作业收费等标准文件。 3.明晰产权关系、设立成员账户、记录作业台账,且规范、准确。 (四)设施要求 1.有固定的经营管理场所,占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并配有机库棚和维修间等设施。 2.拥有农机原值100万元以上,其中大中型农机具10台以上,配套机具适合当地农业生产的需要。 3.能够开展农机具基本维修,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 (五)效益要求 1.近二年年度总收入、总作业量不断增长,区域带动能力强。 2.有效开展土地流转,入社经营土地面积逐年增加。 3.合作社成员收入高于未入社农户(农机户)收入30%以上。 4.新技术新机具推广起到良好示范带头作用,生产经营体现当地农机化特色。 二、示范建设 (一)建立运行机制。各市、县农机管理部门要加强农机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组织和指导,示范建设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精神,实行政府支持、市场引导、项目带动、规范管理的运行机制。 (二)加大建设投入。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将现有农机化扶持政策和各渠道项目、资金、技术等优先向示范社倾斜,集中力量加强示范建设。要积极协调取得各级农业、财政、金融等部门的支持,保障示范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鼓励广大农民和农机户积极参与示范建设。 (三)发挥示范作用。各地要将示范建设与农机化各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在农机化新技术推广、创建平安农机、完善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等方面充分发挥示范社的作用,建成技术的先行点、机制的创新点、经营管理的样板点,引导带动周围农机服务组织的健康发展。 三、宣传推广 (一)组织申报推荐。请各设区市农机管理部门按创建条件,组织各县(市、区)农机部门申报,要严格把好申报关,申报过程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已评为全国和省级示范社的不再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请填写省级农机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附件1)和汇总表(附件2)。各设区市于2013年1月22日前将纸质和电子版材料报送省局监管科(电话:0591-87603024 E-Mail:jjg@fjam.gov.cn)。 (二)示范建设期限。各设区市推荐报送的农机合作社,由省级审定后公示,经评定为省级农机合作社示范社的,示范期限为2013年至2015年。 (三)总结推广经验。各地在建设过程中要及时发现和总结新经验,完成上级安排的农机化信息采集任务,加强对示范建设成效的宣传推广,扩大影响,营造良好的建设环境。 附件1: 附件2: 二0一三年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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