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齐齐哈尔市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3-04-01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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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政办发〔2013〕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齐齐哈尔市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一三年三月十三日 关于齐齐哈尔市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委“加快推进城市化、城镇化、城乡一体化建设”的战略部署,建立金融机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机制,加强和改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服务工作,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支持工作的认识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载体,是促进城乡一体化建设,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重要组织基础,也是金融机构创新信贷模式、开拓农村市场的重要平台。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处在发展初级阶段,经营管理水平不高,注册资金较少,经济实力不强,有效抵(质)押资产不足,生产经营筹资困难,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加强和改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支持力度,对于缓解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资金不足,改善经营管理水平,帮助农民增收,加速“三化”建设进程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又能扩大金融机构在农村市场的影响力,增加信贷投放量,改变农村原有的多户联保模式,降低经营成本,提高效益,实现金融机构和农户双赢。为此,各地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推进,促进辖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 二、出台相关配套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全力营造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良好环境 推动政府涉农部门、金融机构出台相关配套优惠政策,使信用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社员等信用主体受益。要加快各类农村产权登记、评估、交易和流转平台建设,完善农村金融产品创新配套机制;建立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担保公司,建立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支持金融机构扩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投放。加快建立融资担保基金和贷款风险转移、分担、补偿机制。农经部门要主动配合金融机构,及时提供农业发展、产业政策导向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相关资料,为金融机构授信和放贷当好参谋,协助做好信贷调查、发放和收回工作,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三、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评价体系,为金融机构搭建信用信息平台 探索建立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主体特点的信用评价方法体系,并实现在金融机构和政府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目前以克山县为试点,成立了我省首家县域信用信息中心,网络已经覆盖各金融机构、政府相关部门和各乡镇。中心对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础信息、生产经营信息、银行信贷信息、非银行类信息等情况进行记载,并定期更新数据,不断积累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及信用记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信用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利用信息中心管理系统开展信用评级,为金融机构信贷投入和政府的财税等支持提供基本信用信息评价平台,辅助决策。各金融机构要结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特点,运用信息中心的评价结果,建立有针对性的信用等级评定和授信评价办法,关注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效益和财务管理效果及成长性,为业绩较好、有一定发展前途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贷款创造条件。加大面向工信委、农委等政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动产融资登记公示系统宣传推介力度。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充分利用登记系统,依托产业链核心企业辐射优势,拓展动产融资能力。克山农村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的模式要逐步在全市推广,以进一步推进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四、建立授信、利率定价、贷款投放等长效机制,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的风险防控 各金融机构要结合实际,根据自身特点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户贷款管理办法,明确支持重点,规范业务操作规程。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授信额度放宽、手续简化的正向激励机制。对获得地方政府肯定评价或奖励、投保农业保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适当提高相应的资质评级档次,通过动态管理有效防范贷款风险。积极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和缓释措施,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理事、监事及成员个人以个人财产,对专业合作社或成员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投保政策性农业保险来转移和分散农作物的损失风险,并可结合借款人意外险等商业保险来分担信贷风险。要组织金融专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融资、财务、信用培育、经营等方面的培训辅导,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财务管理水平,将其培育成为合格的信贷主体。 五、发挥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工具的效能,加大倾斜力度 人民银行要强化“窗口指导”针对性,引导相关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确保全年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增速高于全市涉农贷款平均水平。对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投放贷款额度较大的法人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将在维持其支农再贷款规模的基础上,再增加30%的额度,用以定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人民银行要引导支农再贷款借款人加强金融服务,在防范信贷风险的基础上,用支农再贷款发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贷款的授信额度由原来3万元,适当提高到5-10万元;可实施贷款利率优惠,用支农再贷款发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社员贷款利率在现行利率基础上适当下浮0.5-1个百分点。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分布情况,建立专项金融统计制度,按季统计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机构存贷款情况,包括:各项存款、各项贷款、贷款累计投放、不良贷款等内容。人民银行将对各金融机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工作进行跟踪监测考核,各金融机构要按季向人民银行报送“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跟踪问效考核表”,并定期予以通报。人民银行要将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纳入人民银行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体系中,对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人民银行分支行及金融机构在政策和资金方面给予重点倾斜。各市级金融机构要与县政府签署《信贷支持重点领域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根据区域农业经济特点确定重点推进县和重点支持领域。农村信用社将继续发挥农村主力军作用重点支持发展克山、克东、拜泉、富裕等县专业合作社发展。龙江银行重点在讷河、克山、龙江、泰来县进行试点,以支持农业产业供应链模式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投放贷款。中国银行根据整体区域发展状况和潜在的融资需求等信息,重点支持龙江、依安、克山农场辐射下种植和农机专业合作社发展。农业银行重点支持以克山昆丰合作社为主的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同时将与工商银行共同支持龙江玉米、甘南水稻、克山马铃薯专业合作社发展。 六、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对金融的多样化需求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变原有的信贷思维,用前瞻的眼光看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用创新的视角开发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需求的金融产品。根据合作社实际情况定制不同的金融服务。在贷款对象上, 坚持“宜社则社,宜企则企,宜农则农”的原则,灵活选择。对产权明晰、资本雄厚、内部管理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直接支持;对实力较弱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采取向社员个人发放贷款方式间接支持。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模式、业务经营、资产负债、管理水平,开发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的金融产品,并在信贷审批、利率标准、信用额度、信贷种类等方面提供方便和优惠。坚持走“公司+合作社”的路子,积极探索“龙头企业+合作社+社员+银行+担保+保险”六位一体的“三农”服务模式。各金融机构要逐步扩大各类产权抵(质)押担保物的范围和规模,创新各类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的农产品订单、保单、仓单等权利以及农用生产设备、机械、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财产抵(质)押贷款品种。积极探索大型农机具抵押贷款产品创新,开展农机租赁业务。指导农村信用社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开展以粮食直接补贴资金、农资综合补贴资金和良种补贴资金等三类粮食补贴资金质押贷款业务试点。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住房贷款、土地规模经营贷款、农田水利及其他各类基础设施贷款、产业项目贷款等四类贷款的信贷投放。不定期组织召开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需求的银农对接会,并努力实现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融资对接的常态化。各金融机构要支持发展具有担保功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运用联保、担保基金和风险保证金等联合增信方式,以及借助担保公司、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相关农村市场主体作用,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能力,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更加丰富的信贷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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