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养殖场私自将集体林地非法用于修建公路,占用林地14.98亩。日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养殖场老板王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王某,云阳人,41岁,农民。他在云阳县堰坪镇中升村开办了一家养殖场。2013年上半年至2014年3月,为了图交通方便,他在取得中升村村民小组和村民同意,却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该村集体林地,破土动工修建公路。后经勘验,其非法占用林地14.98亩,其中修公路占用林地11.87亩;毁茶园开垦面积3.11亩。另修公路的弃土造成330米长公路两侧林地不同程度毁坏,共计面积5.94亩。路修好后,由于该组村民出行也需要使用该道路,中升村村民委员会向王某补贴了3000元。后接举报,当地派出所调查发现王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就电话通知他前去接受调查。王某到派出所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4年11月21日,王某被逮捕。
去年12月8日,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王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造成林地大量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遂判决:王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自己一贯表现良好,无犯罪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积极缴纳罚金,且修路经村民小组同意,案发后还自行前往派出所投案,请求从轻处罚。日前,市二中院审理认为,王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其修路虽经村民小组同意并由村委会补助3000元,但并不能改变其非法占用林地的性质,不影响定罪。不过,王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另外,王某积极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对犯罪行为的认知、初犯及一贯表现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鉴于二审出现新证据证实王某有自首情节,故市二中院予以改判:王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