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产品流通产业发展报告2012系列专题报道
之一:农产品经纪人发展报告
作者:张元宗 国家现代农业科技城流通研究院特邀专家
【摘要】农产品经纪人作为从事农产品收购、储运、销售等市场中介服务的职业群体,是把农业生产与市场需求紧密连接起来的桥梁和纽带,对于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解决农产品“卖难和买贵”问题,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推动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帮助农民增收致富,提升我国农业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的能力与水平等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首先对农产品经纪人的发展沿革进行了阐述,接着第二章分析了农产品经纪人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通过比较农民经纪人、农村经纪人,进一步明确了农产品经纪人的内涵及特点,第三章主要论述我国农产品经纪人的发展现状及问题分析,第四章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即首先是加强立法,确立农产品经纪人的法律地位;其次是加强培训,提供农产品经纪人的综合素质;三是加强农产品经纪人协会建设,提高农产品经纪人组织程度;四是加强农产品经纪人诚信建设,树立农产品经纪人的良好形象,并对农产品经纪人的发展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关键词】农产品经纪人;商品流通;组织化建设
一、导论
农产品作为主要依靠自然周期而生产的产品,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可谓不高。民以食为天,无论是作为城乡居民直接端上餐桌的日常消费品,还是工业品的原材料,抑或加工食品,都需要经过大的流通过程。由于农产品的生产受到土壤、气候等因素的影响,农产品就因这些自然因素而形成以地域特色为鲜明特征的特产,与之相应的,农产品的流通大致形成几条路径,一是本地生产本地消费;二是一地生产多地消费;三是一国生产全世界消费;四是季节性生产常年消费。在由生产地到消费地的转移过程中,除了少部分由生产者直接卖给消费者(含加工业者)外,基本都要经过农产品经纪人的活动才得以实现。可以说,是农业文明催生了商品交换,有了商品交换,又孕育了农产品经纪人,从这个意义上讲,农产品经纪人是一个既古老又年轻的职业。
二、农产品经纪人的发展沿革
经纪人是商品交换关系的产物,也是农业文明的产物,其存在和活动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据史料记载,早在西周时期出现以管理市场职官为身份,由官府指派的经纪人——质人。在西汉初期,市场上就有说合牛马交易并收取佣金的人,称为驵侩,后变为牙商,或马侩、市侩、牙人、牙郎等。“牙人、牙郎”,马侩给牛马看牙齿论价、马牙的多少或损缺程度可观马之年龄及其健壮与否,故称“牙侩、牙人、牙郎”。
宋初,官府向牙人发放身牌和制定“牙人付身牌约束”,遇有商贾贸易,牙人要对其宣读,牙人本身受付身牌约束,不能逾越。元代又改称船牙。
明代,官府设官牙,其职责是收取商税、契税、管理市场、主持口岸对外贸易。从事中介活动的牙行、牙人要领牙贴,每贴收银若干,牙贴就是牙税,领有牙贴才是合法经营。
清初,乾隆以后,海禁开放,只允许广州一口岸对外贸易。行商在“承商”时都要在户部领“部贴”,办理立案,费用数万两。牙行的发展受到很大影响。
中华民国成立后,为了大力发展商品经济,当时的《六法全书》、《民法总则实行法》专门规定了有关经纪人的各种法律,承认了经纪人活动的合法性,并对经纪人权利和义务作了相应的规定,促进了农产品经纪人的发展。但总的来说其地位比较低,从事一般现货商品中介,在各大城市都有他们的足迹,被称为“掮客”(替人买卖货物从中得到佣金),上海称之为“黄牛”。
1949年新中国建立以后,农村经纪业是在夹缝中求生存,谋发展。1950年11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发布了《关于取缔商业投机的几项指示》,对当时的官僚资本采取了没收政策,对民族资本采取限制改造的政策,证券和各类物资交易所被关闭,对经纪人和投机商人分别采取利用、改造、取缔措施。1956年,我国“一化三改”任务完成后,实行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模式,不承认商品生产和交换,在这种体制下,经纪人完全失去了存在的土壤,在农村,经纪人被当作“资本主义尾巴”割掉了。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产品经纪人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自发形成的地下经纪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开始经济体制改革,扩大市场机制调节作用。伴随商品经济的发展,农村的经纪活动首先开始出现。但由于认识上的不足,政策上对经纪活动还是以打击、限制为主,各种经纪活动一般都非公开进行。国务院在1981年6月颁布的《关于加强市场管理,打击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的指示》及1981年8月颁布的《批转关于工业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中,都把“黑市经纪”列为非法经营。但是,商品生产的发展,对计划经济的冲击日益强劲,使得各种物资供应渠道和商品流通渠道都有人参与中介,“买空卖空”、“倒买倒卖”禁而不止。于是,国务院又于1985年3月颁布《关于坚决制止就地转手倒卖活动的通知》,规定“不准经纪人牵线挂钩从中渔利”。于1987年颁布了《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同时加强对公司的整顿,经纪人又被迫转入“地下”。在这一阶段,一方面国家政策三令五申打击限制经纪活动;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地下经纪人又在自发地适应商品流通的需要。
(二)在探索中恢复与发展阶段
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提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1987年党的十三大进一步提出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体制应该是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体制。党的改革开放政策极大地解放了人们的思想,提高了人们与商品生产有密切联系的经纪人的认识,我国经纪人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1986年,重庆市工商局批准成立了全国第一家经纪人公开活动场所—重庆市工业品贸易中心。武汉市工商局也于1987年11月开展了经纪人活动试点,批准成立了正式的经纪人组织,116名经纪人取得了合法资格。此后,深圳市、海口市、广州市、上海市、南京市等地工商局也在充分肯定经纪人的积极作用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对经纪人的培育和管理。此时农产品经纪人也开始活跃在社会经济生活的许多领域。
(三)快速发展规范阶段
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彻底解放了人们的思想,从此我国经纪人进入了全新的发展阶段。各地陆续制定法规、规章,明确经纪人存在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保护经纪人合法权益,对经纪人进行监督管理,引导经纪业健康发展。福建、山东、广东等省人大以条例形式颁布了经纪人管理地方法规;济南市、上海市、四川省等省市以政府令形式颁布了经纪人管理的地方规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部分省市制定地方法规规章的基础上,于1995年10月26日颁布了我国第一部规范经纪人活动的全国性行政规章——《经纪人管理办法》。在政府的保护和推动下,经纪人发展迅速。经纪人广泛活跃在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产供销、农产品期货、农业科技、农村产权、农村文化体育等各类市场上,以其熟练的专业知识和社会化服务,在沟通供需、活跃流通、传播信息、引导生产、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农产品经纪人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早在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意见》(即2000年中央1号文件)中就指出,“改革以来日益活跃的农民经纪人队伍和各种形式的民间流通组织,是搞活农产品流通的重要市场中介,是推动农业结构调整的一支重要的力量”。
2003年,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申请,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将农产品经纪人作为一个正式的职业纳入国家的职业大典,并制定了相应的职业标准。
自2004年到2011年的所有中央1号文件,包括国家的“十二五”发展规划、国务院2009年40号文件均把发展农产品经纪人或农村经纪人或农产品经纪人,作为搞好农产品流通,发展现代农业,推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措施列入其中。
在此背景下,经国务院领导同意、民政部批准,于2007年底,成立了广大农产品经纪人的联合组织——中国农产品流通经纪人协会。
三、农产品经纪人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一)农产品经纪人的概念
在论述农产品经纪人的社会作用之前,需澄清或统一一个概念,即为什么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叫做农产品经纪人,而不叫做农民经纪人或农村经纪人。根据《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农产品经纪人是指从事农产品收购、储运、销售以及销售代理、信息传递、服务等中介活动而获取佣金或利润的人员。但是在目前的表述上非常混乱,在前面的介绍中也可以看得出来,无论是在党政机关的正式文件,还是在地方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发有关社团的名称上,抑或是网络、报刊上,大量出现的是农民经纪人、农村经纪人。他们所要表达的对象,或者主要目的基本是相近或相似的,就是要加强“三农”工作,凸显国家和社会对弱势群体、弱势产业的重视和支持。但是,这些叫法非常不准确,对其长远发展也产生了一些制约或影响。
农民经纪人核心是要突出农民是这个职业或行业的主体。但是,什么是农民,目前没有一个准确的概念。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分,农民的数量是不一样的,按户籍划分,有9.3亿多农民,按居住地划分,却只有7.8亿农民。随着城乡一体化发展,农民这个概念可能逐渐成为历史。没有了农民,并不等于没有农业生产和农产品流通。
可以说,只要有人类,不管多么现代化,不管城镇化水平多高,像有的发达国家,农业人口不到总人口的1%,农业在GDP中的比重微乎其微,但是,农业生产和农产品流通依旧居于重要的战略地位。同时,农民经纪人这种说法,还有其明显的弊端:首先,它限制了非农人员和社会各界参与农业和农村工作,其次是限制了农民的业务活动范围。
农村经纪人虽然把农民的经纪活动范围扩大了,扩展了国家对农民开展经纪活动的支持和保护范围,但是,这与国家的“三农”政策是不一致的。国家免除的是农业税,主要是支持和鼓励农民加强农产品生产,并通过农产品生产,获取比较高的经济收益,这样,在保障农民收益比较高的情况下,也能确保城乡市场供应。如果农民不种地,发展工业、旅游业等非农产业,国家同样要征税。
因此,农村经纪人这个称呼的弊端就是强化了农村与城市的二元结构,淡化了国家对农业、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支持力度,也把农民的活动限制在农村,割断了农村与城市的天然联系,违背了商品的流通规律和要求。
从党和国家的本意看,发展农民经纪人也好,发展农村经纪人也好,实际上是鼓励大量的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随着科技进步、劳动效率提高,陆续从第一产业分离出来从事二、三产业,尤其是要加强农产品流通,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让农民真正做到增产增收,帮助亿万农民从农业中走向富裕道路。
然而,农民经纪人、农村经纪人这些提法虽然通俗,但不科学,没有准确表达应有之意。
首先,它不符合农产品流通的客观规律,农民生产出的农产品,其用途从大的方向划分就是两种,一是作为加工业的原材料,二是作为直接的消费品进入千家万户的餐桌。它们主要的流通线路和方向,就是从田野流向工厂、批发市场、超市,从农村流向城镇。光有农民的参与,没有城镇机构和人员的参与和联接,是不能顺利完成这个流通过程的。
其次,不利于统筹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要顺畅地完成农产品流通,确保农民增产增收,不仅依赖于大量的资金、信息,也需要大量现代科技作为支撑,这些都是农民和农村自身难以解决的。从现实情况看,参与农产品流通或者参与农业产业化的,有大量的非农机构和人员参与,正是他们的参与,密切了城乡之间的有效联系,促进农业产业化的形成,促进了城乡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繁荣。这也正是党中央提出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意义所在。而叫农产品经纪人就不存在这些问题,只要是从事农产品流通的都可以参与,农民可以进城,城里的人和资金可以下乡,农民可以与相关的人员和机构自由合作,顺畅地完成农产品的产业化链条。特别是这种名称能够准确地表达这种职业人的基本功能,更有利于国家专项政策的强化。所以,在组建全国性的联合组织时,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采纳了我们的意见,定名为中国农产品流通经纪人协会。
(二)农产品经纪人的作用
伴随我国农业生产迅猛发展所产生的各类农产品经纪人及其联合组织,虽然总体水平还处于初级发育阶段,但是它们在引导农民发展商品经济,降低农民对外部交易成本,满足城乡市场供应,增进农民收益,追求社会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却显示了积极的作用。
(1)再生产诸环节联结为一个完整的产业系统。农产品经纪人作为一种特殊的微观经济组织,有效地改变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农业产业被割裂、农业再生产各环节的内在联系被行业、所有制、城乡等人为截断的弊端,将农业再生产过程的产前、产中、产后诸环节联结为一个完整的产业系统,引导分散的农户小生产转变为社会化大产业,为农业形成大产业、进入大市场、获得大效益创造了条件。从调查了解发现,基本上是一个出色的农产品经纪人可以带动当地一个产业,帮助一方农民致富。如河北省迁安市沈秀华、许晓冰等几个农产品经纪人,就把全市板栗、杂粮、红薯、花生几个产业带动起来了。
(2)稳定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完善了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从各地的实践来看,家庭经营的问题和困难,有许多方面是由于统一经营职能发挥不够而引发的,进而影响到家庭承包经营潜力的持续发挥,而培育和发展农产品经纪人及其组织功能的实现,有助于解决这些问题。农产品经纪人使农户由分散购销变成集中购销,批量交易有助于农户争取有利的交易条件,如享受数量折扣、送货上门、技术服务等,可以有效地降低交易成本,简化交易关系,从而把组织的优势和农户独特的生产潜力实现较好的结合。
(3)强化了信息传播,促进产前引导。农产品经纪人由于自身的专业性和借助中介组织的优势,把握信息有很强的针对性、系统性和连续性。农产品经纪人往往经纪的品种是比较单一的农产品,所以对某种农产品供求的有关信息掌握得比较完整,而且对这种农产品供求的发展变化、价格的走向等,一般有准确的分析和判断。在从事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将各地的市场信息、技术信息、产品信息等及时向农民传递,有效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指导农民调整经济结构,避免生产的盲目性,减少农民的损失。
(4)加快了农产品流通过程。在复杂多变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农产品流通时间以致生产周期都有较高的要求,而不同类型专业市场,又都因市场主体和市场客体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交易特点和交易规则。如果农民仅靠自身能力单枪匹马地去完成自己的交易工作,不仅增加交易成本,而且也可能因市场供求关系发生变化而丧失时机。农产品经纪人既具有丰富的交易经验和交易技巧,对买卖双方的行情比较熟悉,又拥有集中的市场信息,因而可以比较顺利地开展中介业务,以理想的价格、最短的时间沟通交易,从而大大加快农产品流通的过程。
(5)推动了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经纪人的出现及其职能的专业化,有助于农产品加工企业专心致志于本职工作,如农产品加工企业可以和经纪组织签订长期的合同,由经纪人负责原材料的采购或产品的经销,收取一定的佣金。这对于农产品加工企业来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节省费用,腾出精力来抓产品的开发与生产,提高专业化水平和产品竞争力,把其他职能交给经纪人去完成,这本身是一种合理的社会分工,必然会产生分工合作的乘数效应。
(6)促进了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一方面,通过邻里效应,使一批从事生产的农民分离出来,加入到农副产品流通大军中去,率先走上富裕的道路;另一方面,通过大户带小户,使农副产品营销规模不断扩大,同时创造其他需求,拉动农村运输、商饮等非农产业的发展,转化吸收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对农民而言,正是由于各类农产品经纪人队伍的壮大,使他们没有销售之忧,能够根据农产品经纪人提供的市场信息,积极地发展多种经营和特种种(养)殖业,带动当地主导产业、骨干项目的形成的自身收入的增加。
实践证明,在因城乡经济快速发展而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在打破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统购统销的农产品流通体制和农资供应体制,探索新的农产品流通方式的大背景下,主要由农民中的优秀分子所构成的农产品经纪人及其联合组织是一种比较有效的组织形式,它与我国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体、单体规模小、实力弱的基本农业生产格局比较相适应。由于我国的宪法和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法律对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农业基本经营制度的确立,我国以农户为基本经营单位、独立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将农业作为农民主要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来源的大格局还将维持相当长的时间,这也是我国在整体推进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过程中,与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乃至很多发展中国家相比,最为突出的特点,从而也预示和表明:农产品经纪人将长期存在,并在发展农村经济,建设现代农业,帮助农民致富奔小康,推进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愈加突出、更加重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