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文山市农业龙头企业扶持奖励办法》出台。
《办法》规定: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州级、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或定期运行监测合格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5万元,同一企业奖励就高不就低;对农业龙头企业获得地理产品标志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对农业龙头企业自主流转土地种植经济作物(三七、烤烟除外)规模达5000亩以上(含5000亩),形成种植、加工、销售一体化的,实行一事一议政策;流转500亩以上(含500亩),并形成种植、加工、销售一体化的,给予补助每年每亩地租的20%,连续补助3年;对农业龙头企业自主流转土地从事原料种植、自建工厂进行精深加工和市场营销,形成“贸工农”、“产加销”一体化,投资规模达1亿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政策;对农业龙头企业自建冷藏保鲜库,规模达100立方米以上(含100立方米),且正常营运半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补助总投资的10%;超过5000立方米,一次性给予补助总投资的20%,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得超过200万元;对10万立方米以上的冷藏保鲜库,实行一事一议政策;对农业龙头企业贷款用于原料基础设施建设、种植投入、原料收购和厂房建设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给予贷款贴息,贷款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且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一次性给予补助当年实际支付利息的50%;对农业龙头企业参加省内外、港澳台以及国外展洽会的,给予全额补助展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