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2202元,增长12.9%,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0.1%,农民收入增幅快于城镇居民0.2个百分点,城乡居民收入比由上年的2.44:1下降到2.43:1,表明城乡居民收入的相对差距进一步缩小。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继续保持全国第五的位次,前几位依次为上海(17804元)、北京(16476元)、浙江(14552元)、天津(14026元);增幅与鲁浙粤闽沪比较,高于上海(10.9%)、广东(12.5%)、浙江(11.3%),低于山东(13.2%)和福建(13.5%)。
在农村居民收入来源中,工资性收入的增加主要来源于技术性岗位工资水平提高和劳动力转移的有序推进。
农村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为6475元,增长12.7%。其中,本乡地域内劳动收入3762元,增长13.9%,对工资性收入增长的贡献率达63.0%,农民本地化转移就业趋势日益明显。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家庭经营纯收入为4181元,同比增长10.6%,其中第一产业人均纯收入2372元,第二三产业人均1810元,同比分别增长9.9%和11.5%。
惠民政策持续升温,带动了转移性收入显着增长。农村“新农保”最低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70元,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并轨稳步推进,新农合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不低于240元,扶贫标准提高至年收入4000元。2012年农村居民人均转移性收入984元,增长22.9%。农村三大合作经营、土地流转补偿和农村拆迁补偿安置就业等制度创新,村级集体经济的发展,财政包干农业保险等,较好维护了农民财产权益,2012年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562元,同比增长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