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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巢湖市不容劣质种子坑害农民

时间:2012-10-31 09:41来源: 作者:收藏
    安徽省巢湖市槐林镇毕光明、汪月华、孙功平、张平、徐国兵等5位种粮大户无意中购买了3.2万公斤劣质麦种,导致1455亩粮食严重减产。槐林司法所历时一年半以上,为这5位农民打赢了维权官司。9月13日,该司法所法援工作者帮助5位原告申请执行。在巢湖市人民法院的指派下,槐林法庭法官赶赴南京,及时全部扣划了此前查封、冻结的两位被告的款项。所有赔偿款已转入巢湖市人民法院账户,5位种粮大户获得了30万元赔偿款。

    劣质麦种致1455亩农田减产

    2011年2月27日,槐林镇毕光明等5位农民集体来到槐林司法所反映,2010年11月,他们在槐林镇某某种子经营部购买了3.2万公斤“宁麦12号”种子,每公斤价格为4.6元。这些种子分别播种在他们单独或合伙转包的舒城县杭埠镇、肥西县三河镇、庐江县黄陂湖等处的土地上,共有1455亩。他们背井离乡,本想通过转包土地种粮,走上富裕之路。谁料到,不久,他们竟发现麦种发芽率偏低,田间基本苗严重不足,大片的农田里麦苗稀稀拉拉,粮食严重减产甚至绝收已成定局。他们多次找槐林镇某某种子经营部理论并索赔,但该种子经营部一再推诿,拒绝赔偿。

    法律援助通过司法途径索赔

    2011年2月28日,司法所法援工作者便与毕光明等5农民及槐林镇某某种子经营部负责人一道,前往事发麦田现场,走访察看,并拍照取证,确认5位农民反映的情况属实。经过进一步追根溯源得知,这批种子系槐林镇某某种子经营部购自庐江县某某种子经营部,产品出自上海某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某某种业公司”)。庐江县某某种子经营部也承认,该种子发芽率仅有60%~70%。

    针对上述情况,槐林司法所法援工作者在分析权衡后,决定为毕光明等5位农民提供法律援助,并建议以销售者槐林镇某某种子经营部、经销商庐江县某某种子经营部、生产商上海某某种业公司为共同被告,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途径索赔。这得到了5位农民的一致首肯。

    随后,法援工作者着手帮助准备证据材料,申请巢湖市正义公证处抽样选送样品,全程陪同公证,再到安徽省种子质量监督管理站进行种子质量检验,证实该批种子确实质量不合格,为劣质种子。

    种业公司竟是“皮包公司”

    为了进一步查证具体情况,并方便以后执行,槐林司法所法援工作者果断地帮助5位农民向原居巢区(现巢湖市)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受理法院依法查封、冻结上海某某种业公司70万元账户,并申请受理法院派员前往上海某某种业公司登记注册地进行调查。

    2011年5月22日,法援工作者陪同槐林法庭法官,启程赶往上海市浦东新区上海某某种业公司附近的张江镇。5月23日上午,他们先到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分局调查上海某某种业公司企业登记材料,了解到该企业开户行、开户账号、企业经营情况、年检情况等相关信息,该企业连续3年的经营额竟然为0!他们再前往该企业开户行南京银行上海浦东支行查询,该公司账户余额仅为2元。

    5月23日,调查人员到上海某某种业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更令人吃惊的是:上海某某种业公司系租用上海孙桥现代农业园内的上海孙桥现代农业某某发展有限公司一间门面,签订了经营场所租用协议书,但未支付相关租金,也未实际进驻经营。该公司无办公设施,无人员上班,无牌匾,无任何经营管理条件,是个彻头彻尾的“皮包公司”!

    不过,调查人员也查到一点蛛丝马迹:上海某某种业公司是由江苏某某种业有限公司变更过来的,其原始开户行在南京市。于是,一行人抱着一线希望,连夜风尘仆仆地赶到南京市。5月24日,他们在南京市玄武区工商局调查到,上海某某种业公司确系江苏某某种业有限公司变更的,股东为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易君(化名)、郑清(化名)。根据南京某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三股东注册出资额分别为现金400万元、50万元、50万元,并在南京银行营业部设立临时存款账户。但经查,该账户根本不存在,各股东纯属虚假出资。这进一步证实上海某某种业公司是“皮包公司”。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虚假出资,其股东在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于是,法官依法查封、冻结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及易君的个人账户近25万元。

    打赢维权官司获赔30万元

    2011年7月21日上午,原居巢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起种子损害赔偿案。庭审时,原告和被告七方举证、质证,展开激烈辩论,唇枪舌剑,各不相让。法援工作者依法一一举证、阐明观点,并反驳对方观点。当年12月5日,巢湖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上海某某种业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赔偿5原告480063.12元;被告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易君、郑清、庐江县某某种子经营部、槐林镇某某种子经营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案诉讼费由上海某某种业公司、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易君、郑清各承担3000元,庐江县某某种子经营部、槐林镇某某种子经营部各承担1500元,5原告承担1290元。

    被告上海某某种业公司不服,于今年元月4日上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主持调解,对双方当事人循循善诱,苦心劝导。5位原告也考虑到执行及其他因素,答应在被告上海某某种业公司一次性支付30万元现金、所有被告承担相应诉讼费的前提下了结此案。9月12日,各方签订了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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