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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

时间:2013-01-10 05:57来源: 作者:收藏
据四川工人日报消息   近日,西昌市读者谢某来电话咨询,他在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经工伤鉴定为六级伤残。近日他听说公司准备在他劳动合同到期时解除他的劳动合同,他认为这种因工致伤的情况公司没有理由终止与他的劳动合同,应该继续聘用。他想弄明白公司能否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

  就谢某咨询的问题,本报政策咨询台特邀请相关律师回答如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因此,如果职工经鉴定确为六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与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即使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也不能单方做出合同终止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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