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被精神病”事件屡有发生,引起社会极大关注。辽宁籍在山东务工人员刘刚,近日就向《法制日报》记者反映了他的遭遇。刘刚究竟是精神病还是“被精神病”?究竟谁有资格鉴定精神病?《法制日报》记者对此进行了详细调查。
□特别调查
本报记者杜晓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近日下发的一纸裁定,似乎意味着打工者刘刚和山东省临沂市有关部门长达数年的“恩怨”已经到了“了结”的时候。
在这些年里,刘刚一边不停地四处反映情况一边在网上发帖申述,上述事件一度被山东省有关部门列为重点考察的网络舆情事件之一。
对于刘刚第二次入院进行治疗的过程,临沂市民政局在答复意见书中提到,“2009年1月6日,刘刚在临沂市民政局大门外再次出现精神异常……将刘刚送往临沂市荣军医院医治。2009年2月11日出院,刘刚对临沂市荣军医院表示谢意,并亲笔留言:‘我在临沂市荣军医院精神科二区治疗后痊愈。经全体工作人员的精心护理我非常感谢。’当天,刘刚到临沂市救助站请求救助,办理了有关手续后,得到临沂市救助站为其购买的返乡火车票一张和现金30元钱的生活费用。第二天早5点,刘刚办理了离站手续,乘火车返回家乡。”
针对于刘刚的整个救助过程,临沂市民政局认为,“临沂市民政局所属单位临沂市救助管理站、临沂市荣军医院在刘刚发病期间对其救助、救治不存在违法行为”。
对于自己的“亲笔留言”,刘刚向记者称:“那是逼着我写着。后面还有答应不再上访之类的话,后来又按了手印。”
以行政违法为由状告多个部门
毫无疑问,在刘刚多年和临沂当地政府部门发生纠纷的过程中,争议的焦点就在于,他究竟有没有精神病。
“对刘刚的遭遇我们深表同情。我们这一行也不好干,有些反映情况的人万一真出了问题,我们也不能见死不救。刘刚当时表现出来的一些情景确实令人很害怕。”临沂市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对记者说,“说起这件事情来,民政局也有点委屈,本来刘刚是为了自己的仔猪反映情况,应该是其他部门的事,不知道怎么回事又和我们扯在一起了。”
“我从来就没有过精神病或者相关病史。”刘刚向记者出示了一份他所在的村子开出的证明:“……证明我村村民刘刚同志……本人……无精神病史,特此证明。”
对于有关部门提供的关于自己精神病的病历和相关材料,刘刚也表示了自己的看法。
刘刚提出,自己两次入院时间相差数月,但是在两次住院病历封面都表明自己的年龄为“43岁”。
记者查阅刘刚两次住院的病历封面后,发现上述情况属实。按照刘刚的生日1965年8月14日来算,到了2009年年初,他应该已经44岁。
此外,在一份联合诊断书上写着,“根据2008年9月19日和2009年1月6日,刘刚两次入院前在场人员的反映及入院后刘刚的临床表现,刘刚存在明显的精神异常及明显的癔症型人格基础。根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3),诊断为‘癔症’,经住院应用抗精神病及心理治疗,病人精神症状缓解出院。于2010年1月27日,经临沂市精神卫生中心和临沂市荣军医院两院专家共同讨论,支持原‘癔症’诊断。”
对此,刘刚提出来,在上述联合诊断书中,只盖有临沂市精神卫生中心一家的公章。
记者查阅相关材料,发现上述情况属实。
临沂市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向记者坦言:“对于刘刚的问题,我们也承认,工作中确实存在纰漏。荣军医院只能对精神病进行治疗,并没有鉴定资质。”
记者了解到,就精神病的司法鉴定而言,在2005年之后,都统一纳入到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管理。有很多精神病医院,只是从事医疗工作,并没有精神病鉴定的资质。
对于刘刚的上访,临沂市卫生局也曾经作出过一份“告知意见”,其中提到,“临沂市荣军医院系精神病专科医院,也是本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治定点医院。根据我市救助站……提供的情况及你在医院的临床表现,专家认为符合‘癔症’(CCMD-3)诊断标准。医院根据目前精神科医疗护理规范对你实施了相应的医疗措施”。
记者还就此事来到了临沂市卫生局采访,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卫生局只负责对医院在业务上进行管理,其他事情不太清楚。”
在临沂市卫生局的“告知意见”中还提出,“如果你(刘刚)对该医院的诊断有异议,可到其他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就诊或通过司法途径维护你的权益。”
于是,刘刚一纸诉状将临沂市民政局、临沂市卫生局、临沂市收容救助管理站,以行政违法为由告到了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
临沂市民政局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北镇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北镇法院于今年6月28日下发行政裁定书认为,被告对原告实施救助并非自愿,有强制措施行为,从客观上收到了限制人身自由的效果,故被告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山东省临沂市民政局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目前,对于上述裁定,临沂市民政局已上诉至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经历了数年的波折之后,刘刚依然在等待着开庭具体的日期和法律最终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