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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中山市十五届人大八次会议第118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时间:2021-07-22 21:06来源: 中山市农业农村局政务网站作者:佚名收藏

  张卫均代表:

  您提出的《要求合理延长鱼塘土地租赁期限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水产养殖是我市农业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您提出的建议非常客观中肯,符合当前我市水产养殖的发展趋势,有利于我市养殖品种结构调整优化和规模化发展,我们采纳,并在工作落实,指导镇街合理设置鱼塘土地租赁期限,促进我市水产养殖业提质增效。

  一、推动承包地规范流转及合理设置租赁期限

  (一)建章立制,规范承包地有序流转。出台了《中山市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对本市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土地流转行为,包括流转方式、流转对象、发包期限、承包人的资质能力、审批手续、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条款内容、违约责任等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除此,加强承包地租赁准入审查和用途监管,出台了《关于加***市承包土地从事农业种养行为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租赁土地从事农业种养的准入要求,并根据实际,提出了“设定合理承包土地年限。对花卉苗木种植、优质水果种植、优质水产品养殖等资金、技术密集型种养项目,承包年限可以适当放宽”的政策指引,有助于稳定我市花卉苗木和水产养殖两大农业支柱产业的做强做大,有利于保障种养户加大基础设施、机械化和现代科技投入,促进整个水产养殖产业的转型升级和增效提质。

  (二)搭建平台,防范无序流转风险。为规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我市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和交易平台建设,建有镇级资产管理机构24个,村级交易工作站279个,建立起市、镇、村三级联网农村集体资产监管交易平台,全市通过平台流转承包地比例超98%。2017年,我局修订了《中山市镇(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范本,在规范农村承包地发包程序的基础上,结合镇街发展实际,增加了“协议续约”的指引条款,对于原承包租金符合市场水平,经营期投入大量资金改善生产、生活环境实施长期可持续经营的优质承租户,经村民民主表决同意后,可在合同到期后进行协议续约,通过简易的手续延长土地承包期限,既保障集体的可持续收入,又保障当地产业的稳定投入和长久发展。

  (三)化解纠纷,依法保障合法权益。指导镇街建立了土地承包问题信访和纠纷调处机制。一方面,突出抓好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鉴证,把合同纠纷尽量解决在萌芽状态;另一方面,对受理的每一个案件都注重调查研究,认真取证,注重事实和证据,严格按程序办事,促进土地使用权依法、自愿、有序地流转,为妥善调解处置土地承包纠纷,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制度。指导村、组集体实行了租金预付制度,租赁方自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后,需提前预付一年的土地租金,若发生违法合同规定的行为将没收预付租金,以确保延长土地承包期限不影响集体成员的经济利益。

  二、进一步合理指导鱼塘租赁期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第三十八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中提出“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等规定,我市在推动农村承包地流转的过程中,严格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承包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时间的限定,指导镇街、村组集体按照村民民主议事的程序,结合地方实际合理设定承包地租赁期限。接下来,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对集体经济合同的指导。研究出台《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同管理的指导意见》,因地制宜设定土地承包合同签订期限。对于农用地流转合同的期限制定参考标准,如耕地、鱼塘、花地等的流转,根据生产用途不同以及可预见的发展规划确定合同期限,涉及农用地流转期限一般为3-5年,鱼塘一般不超过5年,多年生作物(如花卉、绿化苗木)种植用地一般不超过10年。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从事优质水果种植、水产养殖及花卉苗木种植等资金、技术密集型的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合同期限可适当延长。

  (二)推动村组土地集约化利用。加强村级对组级土地资源的统筹管理和整合利用,引导镇街优化水产养殖布局,通过托管、反承包、土地合作等方式,整合辖区组级集体土地资源,整体流转土地,实行整片适度规模经营。同时,充分利用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和交易平台,引进专业化生产、规模化经营的现代水产养殖加工企业参与经营,适当集中土地资源、延长土地租赁期限,改善农业生产格局,通过利益联结等多种途径带动农民共同致富。

  (三)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准入制度。为防止工商资本大面积、长时间租赁农地实行非农生产,我市将进一步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准入制度,指导镇街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实行分级备案,建立程序规范、便民高效的农地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制度,健全多方参与、管理规范的风险保障金制度。要求对工商资本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耕土地明确上限控制标准,对企业从事农业生产具有的生产经营能力、履约能力、项目合规性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核,探索推行“村审核、镇街备案”管理制度。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市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支持。

  

  

  中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7月14日

  

  (联系人及电话:李炯球,88221836。)

  


原文链接:http://nync.zs.gov.cn/nync/nysc/content/post_19679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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