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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业农村厅举办统计法律法规专题讲座

时间:2021-08-19 00:40来源: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作者:佚名收藏

  

  专题讲座现场

  

  专题讲座现场

  

  专题讲座现场

  为深入贯彻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论述,推进国家统计执法反馈问题整改,落实省政府专题工作推进会会议精神,7月30日,陕西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举办大讲堂,邀请省统计局执法监督处二级调研员刘春,就中央关于统计工作的《意见》《办法》《规定》及统计法律法规等内容作专题讲座。

  讲座中,刘春详细宣讲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诠释了中央《意见》《办法》《规定》的出台背景、目的意义、主要内容及特点,并围绕我国《统计法》的法律体系、基本内容、统计资料的管理和保密,以及《统计法》26条“铁律”等内容作了详细辅导,同时结合大量真实案例,对在统计工作***现的违法行为及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全面解读,起到了很好的教育引导和警示作用。

  厅领导、厅机关各处(室、局)及厅属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大家一致表示,通过此次学习,领悟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掌握了我国统计法的基础知识,厘清了统计调查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提高了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法律思维和守法自觉性,为今后更好开展农业统计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

  (供图/吴晓华)

  

  链接:

  弘扬法治精神  全面依法治统(宣传资料)

  

  

  

  

  

  

  

  

  

  

  

  

  

  

   

  制定统计法的目的、意义

  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

   

  统计调查对象的义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统计法规定的“二十六”个不得

  政府、部门及各单位负责人的六个不得:

  1、不得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

  2、不得非法干预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

  3、不得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4、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 

  5、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6、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七个不得:

  1、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2、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3、不得组织实施营利性统计调查;

  4、不得违法制定、审批或者备案统计调查项目;

  5、统计资料能够通过行政记录取得的,不得组织实施调查;

  6、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能够满足统计需要的,不得组织实施全面调查;

  7、不得有其他违反统计法规定的行为。

  统计调查对象的二个不得:

  1、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2、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任何单位和人员的十一个不得:

  1、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

  2、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外提供统计资料;

  3、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4、不得泄露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5、不得对外提供、泄露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6、不得将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作为对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7、不得将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8、不得拒绝、阻碍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

  9、不得拒绝、阻碍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10、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11、不得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颁布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于2017年4月12日国务院第16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对《统计法》进行了全面细化,对统计违法定出了更加严格的法律底线。不仅对2009年修订后的《统计法》条款进行了补充完善,而且将《统计法》实施以来统计改革发展中取得的成果、重要发展经验以行政法规的行使固定下来,更重要的是将《意见》中已确立的统计管理体制改革举措制度化了。

   

  《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

  2018年8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规定共20条。统计督察对象是与统计工作相关的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重点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必要时可以延伸至市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国务院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省级统计机构和省级政府有关部门领导班子成员。

   (宣传资料来源:陕西省统计局)


原文链接:http://nyt.shaanxi.gov.cn/www/nyyw1141/20210805/97694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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