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都市农业项目招商引资力度,鼓励企业落户都市农业示范带投资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主体培育政策
第一条 鼓励与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对首次年销售收入达到8000万元以上的农业龙头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首次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3万元的奖励。
第二条 鼓励建设现代农业示范园。对当年投资达1000万元以上,从事农业示范园区建设和产业发展的企业,财政一次性补贴其园区建设中的主要道路、水利、电力基础设施实际投资总额的30%,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条 鼓励打造农产品物流信息加工中心。由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土地整理,统一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对进入园区的农产品物流信息与深加工企业,按成本价供给土地。前三年,企业纳税总额(营业税、增值税)达到50万元以上的,按区级财政留存部分的100%,给予企业奖励。
第四条 鼓励科技含量高、产业提升作用明显、示范带动能力强的大项目。对两年内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政府按照“一企一策”的方式给予扶持。
二、产业发展政策
第五条 鼓励建设园艺花卉产业基地。鼓励乡村休闲旅游与农业产业园相结合,打造节地、节能、环保、三产互动的特色农庄,并按照规划给予一定比例的农村建设或旅游用地指标。对获得国家认证3A级、4A级旅游景区的农业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300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鼓励建设绿色蔬菜生产基地。对连片面积在100亩以上的规模化种植基地,每亩新建2座长40米、宽8米、高2米以上钢架大棚的,每亩一次性补助5000元。
第七条 鼓励建设生态水产养殖基地。对新建50亩以上,产卵孵化设施齐全,生产用水安全有保障的繁育场,每个一次性补助50万元。
第八条 鼓励建设林业综合开发基地。对乐井路两旁200米范围内的现有林地,淘汰巨桉纯林,种植以珍稀树种为主的混交林的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林业种植大户,成片造林面积在100亩以上的,每亩一次性补助300元。
第九条 鼓励发展现代畜牧基地。对新建标准化、规模化畜禽示范场,被省、市级以上主管部门授牌的分别每个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规模化、标准化、科技含量高、示范带动能力强的现代化养殖场,每个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三、土地支持政策
第十条 规范土地管理,项目入驻企业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和《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1〕62号)文件要求,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参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试点),企业按照优美新村的标准打造农业观光旅游产业,对整理出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安置好农民的基础上,可用于企业发展或置换到城市周边开发。
第十二条 对每亩投资额度在2万元以上,且连片面积在100亩以上从事现代农业基地建设的项目,按经批准的都市农业示范带规划布局方案及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相应的配套建设用地指标。
四、财政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区财政每年设立1000万元以上的专项资金,并整合相关涉农项目资金,优先用于都市农业示范带建设。
第十四条 加强信贷扶持,按相关规定对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的银行贷款给予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