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省政府法制办公布《安徽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就保障性住房建设、使用和退出机制等作出一系列规定。
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草案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将保障性住房建设所需资金和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省财政对市、县保障性住房建设提供专项资金补助。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当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当地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住房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限价商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当地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财产限额及收入线标准,由市、县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
草案规定,租赁或购买保障性住房的,由市、县(区)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与申请人签订租赁或销售合同。保障性住房承租人经济状况改善,或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条件的,应解除合同,并按约定期限腾退保障性住房;逾期不腾退的,按市场价格缴纳租金。购买的保障性住房,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未满5年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和抵押,但为购买本套保障性住房而设定抵押的除外。确需转让的,由市、县(区)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按照原价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