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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发展规划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2012-06-12 17:03来源: 作者:收藏
  发展规划建立机制由第三方跟踪评估

  云南省发展规划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发展规划多而重复,加上没有监督机制,导致“换一任领导就换一套思路”,让云南省一些规划方案要么纸上谈兵,要么虎头蛇尾。昨日记者从省政府了解到,《云南省发展规划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要求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发展规划的跟踪监督、实施评估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也要跟踪分析实施情况,及时反馈意见。而规划的实施情况评估由规划编制机关组织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

  明确衔接避免规划泛滥

  针对发展规划之间常常衔接不到位,甚至相互矛盾的问题,条例草案规定了编制发展规划时,应当做好发展规划之间的衔接工作,并明确了衔接原则。

  为了解决部分发展规划过多过滥、内容重复问题,条例草案规定了编制区域发展规划、专项发展规划的立项制度。为了规范发展规划的修改行为,条例草案规定了发展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并明确了修改的情形、要求、程序。

  为了提高发展规划编制质量,规范委托编制行为,强化从事发展规划编制的中介机构资质管理,条例草案明确了发展规划编制机关可以自行编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承担发展规划编制的具体工作。

  地方规划应符合上级规划

  目前我国建立了发展规划体系、城乡规划体系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三大规划体系。由于规划期和内容、编制主体不同,三大规划体系之间需要协调或者衔接。

  条例草案明确规划纲要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编制依据。编制区域发展规划应当与区域内上一级相关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衔接;专项发展规划草案应当与其他相关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衔接;依法需要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的发展规划草案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管理活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规划纲要应当进行中期评估,规划实施期满进行总结评估。中期评估报告、年度计划的半年执行情况报告,应当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和重点专项发展规划,应当进行阶段评估和总结评估,评估报告应当报送批准机关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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