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卫生部近日公布《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范》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国有企业等举办的有资质的非营利性医院采购高值医用耗材,必须全部参加集中采购。
《规范》所指高值医用耗材是指直接作用于人体、对安全性有严格要求、临床使用量大、价格相对较高、社会反映强烈的医用耗材。包括血管介入类,如冠状动脉、结构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周围血管等导管、导丝、球囊、支架及辅助材料以及非血管介入类、骨科植入等的辅助材料等等。
《规范》指出,集中采购周期原则上为两年一次。开展产品增补工作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购买集中采购入围品种外的高值医用耗材,有特殊需要的,须经集中采购管理机构审批同意。
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认为集中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集中采购工作机构提出质疑。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提出质疑的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对集中采购工作机构答复不满意,或者集中采购工作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集中采购管理机构投诉。集中采购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集中采购管理机构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集中采购工作机构暂停采购活动。(记者 胡建辉)